要旨
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三則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63、301、379 條 (89.02.09)
案由
決 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三則 不再援用判例三則 一、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O六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 二、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七七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事實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據,不以當事人聲請者為限,凡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均應依職權詳加調查,方足發現真實。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三、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九六二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事實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據,不以當事人聲請者為限,凡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均應依職權調查,方足發現真實,否則仍難謂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違法。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