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九十一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之判例二則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1 條 (91.01.30)
案由
決 定: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九十一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之判例二則 不再援用之判例二則 一、三十五年京覆字第一六三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懲治漢奸條例關於漢奸罪刑,係就刑法外患罪所設之特別規定,仍與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質,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犯該條例之罪,依刑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同法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款均適用之,其犯罪主體原不以本國人民為限。 相關法條:刑法第十一條。 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 二、三十一年上字第五八八號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被告前充某鄉鄉長,奉縣長命令以上訴人有販私鹽嫌疑,經派壯丁前往上訴人家,將所藏食鹽起出照官價收回,分配各保領用,並保管其鹽價,係奉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不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