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718 號、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424 號判例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案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本院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一○三年第一次會議,初審決議:十八年上字第一三八四號、二十三年上字第二五四○號、二十四年上字第一六五四號、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五○號、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七一八號、二十九年上字第四二四號判例不再援用。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部分 5、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七一八號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僅列舉住宅及建築物,並不包含船舶在內。上訴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連續闖入各民船內行劫,僅有同條項第三、第四兩款情形,原審乃認其犯強盜罪兼具同條項第一款情形,實屬不當。」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6、二十九年上字第四二四號判例要旨: 「上訴人侵入輪船強盜,係在下午二時,並非夜間,與夜間侵入之加重條件不合。其無故侵入他人船艦行為,雖經合法告訴,祇能認為強盜之方法,應從一重處斷,不能因此認其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 相關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二則判例亦因前述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修正,而不合時宜。
決議
上開二則判例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擬不再援用。
決議
上開二則判例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