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採乙說(否定說)。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案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
一○二年刑議字第六號提案
院長提議
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是否具刑法公務員身分? 貳、關於受民間委託或補助部分 甲說(有條件之肯定說):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後,即屬公款性質,該執行研究計畫之教授,如係參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事務,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觀之,應屬授權公務員。 乙說(否定說):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決議
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