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檢討最高法院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九日六十二年度第二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五)案由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十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討論事項壹、檢討本院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九日六十二年度第二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五)決議文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徵均採共犯連帶說。決 議:改採原提案之甲說,並修正文字如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賄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