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採甲說。 甲說:財政部該項函請限制出境,僅係請求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對原告予以限制其出境,而原告應否受限制出境,有待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之決定。是該項函送行為,顯尚不發生限制原告出境之法律上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而該項函件副本之送達原告僅屬事實之通知,尤非處分書可比。
法律問題
營利事業欠稅在一百萬元以上,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機關查報即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以副本送達原告 (營利事業負責人) 。該項財政部函請限制出境之行為,是否為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有下列三說: 討論內容:甲說:財政部該項函請限制出境,僅係請求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對原告予以限制其出境,而原告應否受限制出境,有待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之決定。是該項函送行為,顯尚不發生限制原告出境之法律上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而該項函件副本之送達原告僅屬事實之通知,尤非處分書可比。 乙說: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 (原告) 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是於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即發生法律上之效果,故應認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丙說:按限制出境之法律效果,必俟受限制者申請出境被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駁回後,始能發生,在此之前尚不得請求行政救濟。
決議
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