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本院現有之舊案,依新法裁判係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審理。舊案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時,宜行言詞辯論。原訴之請求符合新法要件,訴訟種類有轉換之必要者,可行使闡明權,或逕依原訴之主張及理由,探求其真意而為判決。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41、42、253、254 條 (87.10.28)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2 條 (89.06.07)
法律問題
討論最高行政法院舊案如何適用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 甲說:新法上訴審程序係屬法律審,惟如有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最高行政法院仍得調查事實。得否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甚有爭議,宜由各庭自行決定。訴狀理由欄如有給付或課予義務之請求表示者,自可依新法裁判。 乙說: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新制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是否屬「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是否依上訴審程序審理,值得大家考慮,因為這類案件也可能是第一審案件。
決議
依施行法第二條之規定,本院現有之舊案,依新法裁判係適用新法上訴審程序審理。舊案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時,宜行言詞辯論。原訴之請求符合新法要件,訴訟種類有轉換之必要者,可行使闡明權,或逕依原訴之主張及理由,探求其真意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