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被告機關代表人有更動並已為概括承受之聲明時,由審查科將概括承受之聲明影印附入各案卷內,無庸為命承受訴訟之裁定;已知被告機關代表人有更動但未為承受之聲明時,先由審查科通知其承受訴訟而其仍未為承受之聲明者,將命承受訴訟之裁定與判決一併送達。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81、186 條 (87.10.28) 民事訴訟法 第 170、178 (89.02.09)
法律問題
被告機關代表人有更動時,依行政訴訟法第一八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八一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新的代表人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惟未為承受之聲明時,應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七八條規定裁定命新代表人承受?又承受之聲明及裁定何時送達原告?
決議
被告機關代表人有更動並已為概括承受之聲明時,由審查科將概括承受之聲明影印附入各案卷內,無庸為命承受訴訟之裁定;已知被告機關代表人有更動但未為承受之聲明時,先由審查科通知其承受訴訟而其仍未為承受之聲明者,將命承受訴訟之裁定與判決一併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