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同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裁定所持見解,惟應以裁定或判決為之等事項,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17 條 (89.07.19)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89.06.21)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87.10.28)
法律問題
討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一五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裁定。(關於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依勞保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應繳納之勞保費,及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加徵之滯納金,因逾期未繳所提起之公法上給付之訴,行政法院予以駁回之理由)
決議
同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裁定所持見解,惟應以裁定或判決為之等事項,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