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得逕送行政執行署執行。 本院採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見解並進行文字修正,將勞保局所提起之公法上給付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以裁定駁回。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17 條 (89.07.19)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89.06.21)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87.10.28)
法律問題
討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一號裁定-關於勞工保險局就投保單位依勞保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應繳納之勞保費,及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加徵之滯納金,因逾期未繳所提起之公法上給付之訴,行政法院予以駁回之理由。
決議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得逕送行政執行署執行。 本院採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見解並進行文字修正,將勞保局所提起之公法上給付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