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各款係屬廣義之訴的利益要件,由於各款具有公益性,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如有欠缺或命補正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至於欠缺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屬於狹義的「訴的利益」之欠缺,此等要件是否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判決方式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本院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關於此部分決議應予維持。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所定:「撤銷訴訟,原告於訴訟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係法律就特殊情形所作之例外規定,由此可知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不備其他要件」並非當然包含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要件之欠缺,併此指明。本院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應以裁定駁回或應以判決行之例示情形若干則」之決議,除當事人適格及保護必要要件外之其餘部分,暫不予討論。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87.10.28)
決議文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各款係屬廣義之訴的利益要件,由於各款具有公益性,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如有欠缺或命補正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至於欠缺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屬於狹義的「訴的利益」之欠缺,此等要件是否欠缺,常須審酌當事人之實體上法律關係始能判斷,自以判決方式為之,較能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權為周全之保障。本院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關於此部分決議應予維持。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所定:「撤銷訴訟,原告於訴訟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係法律就特殊情形所作之例外規定,由此可知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不備其他要件」並非當然包含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要件之欠缺,併此指明。本院六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應以裁定駁回或應以判決行之例示情形若干則」之決議,除當事人適格及保護必要要件外之其餘部分,暫不予討論。
法律問題
討論「欠缺當事人適格、保護必要之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決議文草案;除前開欠缺當事人適格及保護必要外之原決議其餘部分,究應予維持、變更或廢止?
討論結果
欠缺當事人適格、權益保護必要之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