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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法院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決議日期:97 年 12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司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427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1 卷 3 期 136-137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62-63、219-22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彙編(99年3月版)第 237-239 頁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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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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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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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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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法律問題 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與確定力(既判力)之範圍。 -行政訴訟法§200(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之判決方式)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5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無既判力不討論)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不僅及於確認「原告對於請求作成其所申請行政處分依法並無請求權」,且及於「被告機關原不作為或否准處分為合法」、「不作為或否准處分並未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確認)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不僅及於確認原告對被告依法有作成所請求行政處分之權利,及命令被告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且及於被告機關之否准處分為違法並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確認)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及於系爭否准處分或不作為為違法並侵害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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