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將其名稱及負責人變更,如係概括承受變更前公司之權利義務,對於變更前所欠之稅捐即應負繳納之義務
全文內容
一 被繼承人已死亡,即不得再為納稅義務人,自應基於繼承之事實而改以繼承人全體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 公司將其名稱及負責人變更,情形有二:(1) 變更前之公司與變更後之公司毫無關係,即變更前之公司業經解散不復存在。(2) 變更後之公司對於變更前之公司之權利義務概括繼受。來函所稱,如係指第二種情形而言,變更前之公司所欠之稅捐即應負繳納之義務,變更前之催繳,自屬依然有效,如不照繳時,即得對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