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僅限於罰鍰,並不包括代為遷葬費用之徵收
全文內容
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廿八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罰後,其經催告期限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該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是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僅限於罰鍰,並不包括代為遷葬費用之徵收,從而主管機關依法自不得就代為遷葬費用之徵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僅限於罰鍰,並不包括代為遷葬費用之徵收
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廿八條規定:「依本條例所處罰後,其經催告期限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該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是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僅限於罰鍰,並不包括代為遷葬費用之徵收,從而主管機關依法自不得就代為遷葬費用之徵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