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神明會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其會員不負直接清償責任
全文內容
按台灣關於神明會之習慣。可分為財團及社團二種性質之組織團體,依一般觀念,其對外所負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 (稅捐等) ,神明會會員並不負直接清償責任,蓋具有財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會產並無直接之權利或義務關係,神明會之債務或公法上之負擔,自不得由會員負清償責任,即具有社團性質之神明會,會員對於神明會亦唯有依會員總員總會之決議,交付會費之義務。神明會本身之存在係超然於各會員之共同團體,故應向神明會送達之稽徵稅捐文書,以衹能向該會之管理人送達,若管理人死亡者,其繼承人不當然繼承其管理人之地位,不宜僅向原管理人之繼承人或會員中之一人為送達後,即移送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