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王銘聰先牲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單獨申請辦理日據時期南星土地建物株式會社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一案
主旨
王銘聰先生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單獨申請辦理日據時期南星土地建物株式會社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七○八三號函。 二 台灣在日據時期已設立之株式會社,於光復後如未依法辦理公司登記,雖不能認係公司法之公司,惟該株式會社如屬非法人之團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仍具有當事人能力。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原告王銘聰與被告南星土地建物株式會社冒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就該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及能否對之為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判決,應屬受訴法院審理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