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送「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項、第五十五項、第五十九項條文一份
主旨
檢送「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項、第五十五項、第五十九項條文一份,請 查照。
附件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四二 囑託調查 案件中有須清算者,往往簿冊繁多,自以囑託商會等機關團體、或選任會計師審查核算較為便利。惟法院為進行迅捷,亦可派員監督。於言詞辯論中僅就核算時不能解決之爭點予以辯論。判決中不宜將詳細帳目逐一列載以為清算,徒增煩勞。 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時,囑託法院宜先命聲請調查證據之當事人預納有關費用。審判長並應告知當事人,得於受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惟不論其是否已為上述之陳報,受託法官指定調查證據期日均應通知當事人,如經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者,則向該代理人為通知。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報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 (民訴法二八九、二九一、二九五、三二三、三四○、三五一) 五五 囑託送達 應囑託他法院為送達者,應以法院名義向他法院發送囑託書。他法院收受囑託書後,即由書記官交執達員送達,並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迅速送交囑託法院,以免事件進行有所遲滯。受囑託法院之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此項事件是否迅速,其長官應隨時督查。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條約司辦理。 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可附主文譯本。 (民訴法一二五、一四五) 五九 卷宗編存 凡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應編卷宗者,書記官須於收到或作成後,依照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按其次序隨時編定成冊。其卷面及文書用紙,務須使其整齊劃一、不得參差。其卷宗內容,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程序及民事訴訟審判事件以外之雜卷不須載明目錄,其他均應載明目錄。案件辦理完畢者,應迅速歸檔,妥為保存。 (民訴法二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