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
主旨
檢送修正「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及其「附表一、二、三」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前開注意事項及其附表一、二、三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
附件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司法院 (九○) 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一一號令修正第二、三項一 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或簽署,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關於蓋用印信部分 甲 民事訴訟文書 下列民事訴訟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一) 判決、裁定正本、節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和解筆錄正本、調解筆錄正本、支付命令正本。 (二) 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已於合法時期提出異議之證明書,及其他依法應發給之證明書。 (三) 拘票、管收票、提訊、送還及釋放債務人通知書、寄押、提訊及送還借提人犯通知書。 (四) 債權執行憑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五) 除揭示主文及拍賣公告以外之公告。 (六) 封條揭示。 (七)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 (八) 經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或准予備案函。 執行命令、拍賣公告及其他適宜蓋用民事執行處印信之文書應蓋用民事執行處印信。 乙 刑事訴訟文書 下列刑事訴訟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一) 判決及裁定正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 (二) 冤獄賠償決定書正本。 (三) 傳票、押票及其繕本、拘票、提訊、送還及釋放通知書、搜索票、提審票、通緝書、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 (四) 揭示主文公告以外之公告。 (五) 借提或解還借提人犯函。 (六) 少年法庭傳喚通知書、同行書、協尋書、收容書、釋放通知書、保護管束執行書、感化教育交付書。 丙 非訟事件文書 (一)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應蓋用法院印信︰ 法人登記證書、交付聲請人之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公告、法人印鑑證明書。 (二)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應蓋用提存所圖記︰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領取及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有關提存公告。(三)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應蓋用公證處圖記︰ 公證書原本、正本、節本、繕本、認證書、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三 關於簽署部分 甲 民事訴訟文書 (一) 下列民事訴訟文書蓋院長職銜簽名章︰ 債權執行憑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除公示送達、揭示主文及拍賣公告以外之公告、以院長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借提及解還借提人犯函、對法院以外之機關或公務員調取證物函、送上訴、抗告、移轉管轄函。 (二) 下列民事訴訟文書依其性質分別由審判長、法官簽名或蓋章︰ 判決原本、裁定原本、支付命令原本、意見書、執行命令、拍賣公告、拘票、管收票、提訊、送還及釋放債務人通知書、寄押、提訊及送還借提人犯通知書、以審判長、法官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對他法院調取證物函、經法官核定之鄉鎮市調解書。 (三) 下列民事訴訟文書由書記官簽名或蓋章︰ 裁判正本、節本、繕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和解筆錄正本、調解筆錄正本、支付命令正本、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期日通知書、以書記官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 (四) 下列訴訟文書由執達員或郵務士簽名或蓋章︰ 送達證書、寄存送達通知書、報告書。 乙 刑事訴訟文書 (一) 通緝書由院長簽名。 (二) 下列刑事訴訟文書蓋院長職銜簽名章︰ 以院長名義所為之囑託、通知或請求之文件、除公示送達及揭示主文公告以外之公告、送上訴、抗告函、借提及解還借提人犯函、對法院以外之機關或公務員調取證物函、少年事件移送書。 (三) 下列刑事訴訟文書依其性質分別由審判長、法官簽名或蓋章︰ 判決原本、裁定原本、傳票、拘票、押票、提訊、送還及釋放通知書、寄押、提訊及送還借提人犯通知書、搜索票、提審票、意見書、期日通知書、擔當訴訟通知書、扣押收據、未發見扣押物證明書、少年法庭傳喚通知書、收容書、同行書、協尋書、保護管束執行書、感化教育交付書、命觀護人提出調查報告命令、通緝或協尋歸案證明書、受託法官處理囑託事務後之復文、對他法院調取證物函、以審判長、法官名義所為之囑託、通知或請求之文件。 (四) 公設辯護人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由公設辯護人簽名或蓋章。 (五) 下列文書由觀護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報告、執行保護管束意見書、各項聲請書、通知、通知書、觀察報告。 (六) 下列刑事訴訟文書由書記官簽名或蓋章︰ 裁判正本、記載裁定之筆錄正本、冤獄賠償決定書正本、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以書記官名義所為之囑託或通知文件。 (七) 下列訴訟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士簽名或蓋章︰ 送達證書、寄存送達通知書及其他司法警察職務上應製作之文書。丙 非訟事件文書 下列非訟事件文書依其性質分別由登記處主任、提存所主任、公證人簽名或蓋章︰ (一) 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公告、交付聲請人之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交付聲請人之法人印鑑證明書。(二) 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領取及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有關提存公告、通知。 (三) 公證書原本、正本、繕本、節本、認證書、已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四 本注意事項未列舉之訴訟或非訟事件文書,依其性質分別參照本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