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請桃園縣政府註銷寶田瓦斯器具企業社商號專用權之禁止處分登記,並准由買受人辦理過戶,其所稱「商號專用權」究何所指一案,復如說明
主旨
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請桃園縣政府註銷寶田瓦斯器具企業社商號專用權之禁止處分登記,並准由買受人辦理過戶,其所稱「商號專用權」究何所指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0三二0四號函。 二、由來函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證明書及函之內容以觀,主旨所示商號專用權,已由該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拍賣,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拍定,當場啟封點交給拍定人,故該商號專用權究何所指,以及得否當場啟封點交給拍定人,涉及具體個案之判斷,本院係司法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