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咨請立法院追認一案,業經該院決議:「本緊急命令予以追認」。主旨總統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咨請立法院追認一案,業經該院決議:「本緊急命令予以追認」,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八)規字第三六0一七號函正本辦理,隨文檢附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