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九點
主旨
檢送「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第九點修正條文一份,請查照。
說明
為配合政府採行公文直式橫書之政策,爰修正旨揭要點第九點,以符現行法制用語。
附件
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人員遴選輪調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九、下列人員,以不得調辦執行事務為原則: (一) 候補法官、新進書記官及雇用人員,到職未滿一年者。(二) 最近二年內,曾受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之處分者。 (三) 最近一年內,曾受記過處分,未獲嘉獎以上之獎勵者。(四) 最近二年內,年終考績 (成) 一年考列三等者。 (五) 辦理政風、出納、或經遴選專司法庭電腦紀錄等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