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要點」
全文內容
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94 年 3 月 31 日生效。 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要點」1 份。
附件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要點 壹 併案、調卷執行部分 一、為使相同或相關連之民事執行事件 (下簡稱執行事件) ,合併執行,以節省人力,避免疏失,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分案時,同一債務人之執行事件宜分予同一股別辦理。 二、書記官於收案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簽請併案辦理: (一) 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者。 (二) 有合併執行之必要者 (例如一為基地,一為其上建物,而前後案債務人不同,但兩案執行標的有不可分之關係者) 。 (三) 以合併執行為適當者 (例如數執行標的,分由數案各執行其中一部分,合併執行較有利於當事人或增加經濟效益者) 。 (四) 當事人聲請併案辦理經法官認為適當者。 三、前項併案執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第一款情形,以後案併前案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簽由法官核准由後案辦理。如涉及二位以上承辦法官時,應簽由庭長核准。(二) 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應簽由法官指定其承辦股。如涉及二位以上法官時,應簽由庭長指定之。 (三) 債權人對數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執行時,僅就債務人及執行標的均相同部分併案。但債權人陳報不對其他債務人執行或不為陳報者,全案均由受併案股辦理。 (四) 前款但書情形,如債權人嗣後再追加執行債務人或執行標的時,仍由受併案股辦理。 四、前條所稱之前案、後案,以收案日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及字別均相同時,以案號先後為準。收案日期相同,字別不同時,以執字、執助字、執全字、執全助字之先後順序判定之。 五、併案處理之流程: (一) 全部併案: 1.書記官發現須併案或經簽准併案者,先完成卷面填載。 2.通知受併案之股別,並交付併案簽呈影本,且於電腦中作併案處理,必要時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3.得併案報結者,應儘速處理,並於統計室發還卷宗、卷證齊全後,登送卷簿將卷宗送交受併案股簽收,並取回併案簽呈影本。 4.受併案股收受通知後,應即於受併案件之卷面完成填載。 5.受併案股應定期清理留存之併案簽呈影本,如併案股遲未交付併案卷宗,應適時催討。 (二) 部分併案:除應以影印卷宗送交受併案股外,與全部併案方式相同。 (三) 假扣押執行事件欲併入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事件,應先以電腦作調卷處理,視調卷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卷宗未經他股調卷執行者: ①於併案卷面上完成填載。 ②於必要時,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③於受併案之假扣押卷面完成填載,並於電腦上完成併案處理。④得併案報結者,應儘速處理,並於統計室發還卷宗、卷證齊全後,完成增卷、歸檔作業。 ⑤如為部分併案者,以影印卷宗併案歸檔。 2.已歸檔之假扣押執行卷宗已經他股調卷執行者: ①於併案卷面上完成填載。 ②通知調卷執行之承辦股,並交付併案簽呈影本,且於電腦上作併案處理,必要時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③得併案報結者,應儘速處理,並於統計室發還卷宗、卷證齊全後,登送卷簿將卷宗送交調卷執行股簽收,並取回併案簽呈影本。 ④調卷執行股於所調假扣押卷完成填載。 ⑤受併案股應定期清理留存之併案簽呈影本,如併案股遲未交付併案卷宗,應適時催討。 (四) 假扣押事件併入執字事件後,執字事件撤回執行者,該執字事件不得啟封,歸檔後應永久保存。 (五) 執字事件調取假扣押案卷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原調之假扣押事件檔號註銷,併入執字案卷內歸檔,並於電腦上作下列處理: 1.由檔卷室註銷假扣押事件之檔號。 2.調卷執行之承辦股請假扣押股作併案處理。 六、併案及調卷執行之卷面填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併案執行之卷面填載 1.併案卷宗之填載 (1) 執行標的全部均併由他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 『業已併入 股 年度 字第 號執行 (全部) 執行結果: 』 (2) 執行標的部分併由他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 『 建號權利範圍 ; 地號權利範圍業已併入 股年度 字第 號執行 (部分) 執行結果: 』 2.受併案卷宗之填載 (1) 他案全部執行標的均併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 『 建號權利範圍 ; 地號權利範圍併有 股 年度 字第 號 (全部) 』 (2) 他案部分執行標的併案執行時,於卷面載明: 『 建號權利範圍 ; 地號權利範圍併有 股 年度 字第 號 (部分) 』 3.遇有執行標的眾多或繁雜之情形,得以附表之方式填載 (如附件一所示) 。 4.負責填載之人員 (1) 併案卷宗之卷面,由併案股書記官填載完畢後,始得交付受併案股之書記官。 (2) 受併案卷宗之卷面,由受併案股之書記官填載。 (二) 調卷執行之卷面填載 1.調卷卷宗之卷面填載 (1) 除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別無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 『係調自 股 年度 字第 號 (全部) 』 (2) 除該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尚有其他執行標的時 (含本件尚有其他執行標的、保全執行程序尚有其他執行標的及兩者均有其他執行標的皆屬之) ,於卷面載明 『 建號權利範圍 ; 地號權利範圍係調自 股 年度 字第 號案件 (部分) 』 2.受調卷卷宗之卷面填載 (1) 除受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別無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 『業經 股 年度 字第 號調卷執行 (全部) 執行結果: 』 (2) 除受調卷執行之標的外,尚有其他標的時,於卷面載明: 『 建號權利範圍 ; 地號權利範圍業經 股 年度 字第 號調卷執行 (部分) 執行結果: 』 3.遇有執行標的眾多或繁雜之情形,得以附表之方式填載 (如附件二、三、四所示) 。 4.負責填載之人員:均由調卷執行之書記官填載。 (三) 其他應注意事項 1.如有影印卷宗之必要,應於卷面填載完成後,始得影印卷宗,且須於原卷卷面載明影印之份數及影印卷存置之卷宗案號。 2.遇有執行所得應製作分配表時,須調原卷查明執行費或債權有無受償之記載,不得僅依影印卷實施分配。 3.發款後,應在併案之原卷卷面載明執行費或債權受償情形 (即書寫於執行結果欄) 。 4.調卷執行後,如有撤回、視為撤回等案件終結情形,應記載於執行結果欄。 七、受併案股之執行標的為單一時,其併案時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併案事件為終局執行事件者 (即受併案者為執字或執助字;而併案者為執字、執助字、執全字或執全助字) 1.併案股持併案簽呈會受併案股書記官之日期,在受併案事件報結日 (以統計室報結日期為準) 前者,均可併案。 2.前述所稱報結,含拍定後發款、債權人撤回執行及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等規定視為撤回之情形,均包括在內。 3.前述簽請併案日若在報結日同一日或之後者,則不得併案。 (二) 受併案事件與併案事件皆為保全執行事件者 (即併案與受併案者均為執全字或執全助字) 1.併案股持併案簽呈會受併案股書記官之日期,在受併案股將「啟封」函寄出日期之前者,均可併案。 2.前述簽請併案日若在啟封函寄出日同一日或之後者,不得併案。(三) 簽請併案時,遇有受併案股已啟封登記者,該受併案股 (得併案之情形) 或併案股 (不得併案之情形) 應立即進行查封程序。 八、受併案股有數執行標的,僅其中部分為併案執行標的時,其併案時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併案執行標的有撤回執行、依法視為撤回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之事由 1.該執行標的為受併案股查封時 (1) 併案股持併案簽呈會受併案股書記官之日期,在受併案股將「啟封」函寄出日期之前者,均可併案。 (2) 前述簽請併案日若在「啟封」函寄出日期同一日或之後者,不得併案。 2.該執行標的為調保全執行卷執行時 (1) 若併案簽呈會受併案股書記官之日期,在受併案股法官批示「終結」日期之前者,均可併案。 (2) 前述簽請併案日若在法官批示終結日同一日或之後者,不得併案。 (二) 受併案執行標的業經拍定、債權人承受、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明應買或依法應製作分配表時 1.併案股持併案簽呈會受併案股書記官之日期,在發款通知寄出日期之前者,均可併案。 2.前述簽請併案日若在發款通知寄出日同一日或之後者,不得併案。 (三) 受併案執行標的為發執行命令而終結時 (即該部分之執行程序終結) 1.若併案簽呈會受併案股書記官之日期,在受併案股將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寄出日期之前者,均可併案。 2.前述簽請併案日若在上開命令寄出日期同一日或之後者,不得併案。 貳 囑託執行部分 一、受理強制執行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二、囑託他法院為執行,應將執行卷宗影印後,速發文予受託之法院。如須囑託數法院時,應分別發文囑託之。 三、一般執行事件 (執字) ,一部須併由他股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時,宜全部併由該他股辦理。 四、假扣押執行事件,一部須併由他股辦理,一部須囑託執行,如他股為一般執行事件,宜全部併由該他股辦理。如他股為假扣押事件,已執行完畢時,應先以影印卷宗併入該他股卷宗,另影印卷宗囑託他法院執行,俟執行完畢函覆時,再將全部卷宗併入該他股卷宗歸檔。 五、受託執行之法院,如無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且囑託法院未表明處理方式時,於執行完畢後,應將執行所得金額全部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 六、受託執行之法院,如有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於執行完畢後,毋庸將執行所得金額解交囑託執行之法院,應即函請囑託執行之法院,如其有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應速將卷宗影印送交受託執行之法院列入分配或一併處理,並於分配完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後,將結果函覆囑託執行之法院。 前項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為囑託法院者,適用第五點之規定。 七、囑託法院於其執行標的均已執行終結,而經受託法院回覆未能於二個月內終結執行程序,或於回覆後未能於二個月內終結,或經函詢逾十五日未回覆者,囑託法院得將執行結果載明於執行名義,並將應發還債權人之相關文件資料函送受託法院,且副知執行當事人後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