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同一行為不應受兩重處罰,此為不易之原則,試觀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尚應從一重處斷 (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行政法時其行政罰部份自應為刑罰所吸收 (參照違警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本件盜伐林木之行為既為分別情形適用森林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刑,及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犯罪所得之贓物予以沒收,縱其結果行為兼有觸犯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行政罰,揆諸前述法理似不能分別依法併科。至所舉自有林木由自己砍伐未經報稅從事出售之情形,此則既非竊取他人之物即亦無從構成森木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之犯罪行為,自不發生依刑法沒收林木之問題,此際稅務機關當可其對漏稅行為依法處理。
全文內容
查同一行為不應受兩重處罰,此為不易之原則,試觀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尚應從一重處斷 (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行政法時其行政罰部份自應為刑罰所吸收 (參照違警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本件盜伐林木之行為既為分別情形適用森林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刑,及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將犯罪所得之贓物予以沒收,縱其結果行為兼有觸犯貨物稅條例規定之行政罰,揆諸前述法理似不能分別依法併科。至所舉自有林木由自己砍伐未經報稅從事出售之情形,此則既非竊取他人之物即亦無從構成森木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之犯罪行為,自不發生依刑法沒收林木之問題,此際稅務機關當可其對漏稅行為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