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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五)字第 57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所謂上訴有理由者,係指原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而非為上訴論旨之主張為有理由,故應以審理結果所應為之判決,與原審是否相同為斷,如上訴人所提之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確係不當之各種情形,無論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即應改判。本案被告因犯竊盜罪經第一審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免刑並宣告付感化教育處分,嗣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既認有同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之情形而情節輕微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即屬有關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揆諸前開說明,第二審法院即應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判決。

全文內容

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所謂上訴有理由者,係指原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而非為上訴論旨之主張為有理由,故應以審理結果所應為之判決,與原審是否相同為斷,如上訴人所提之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確係不當之各種情形,無論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即應改判。本案被告因犯竊盜罪經第一審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免刑並宣告付感化教育處分,嗣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既認有同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款之情形而情節輕微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即屬有關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揆諸前開說明,第二審法院即應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令刑(五)字第 57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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