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行政院四十五年防字第一○八六號令所核定辦法,對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者方能由原審判機關通知辦理停役或禁役,由司法機關收監執行,本件耿某所受判決為感化教育之判決,乃係保安處分之一種,顯與此項要件不符,應俟該犯服役期滿後再予執行為妥。
全文內容
查行政院四十五年防字第一○八六號令所核定辦法,對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者方能由原審判機關通知辦理停役或禁役,由司法機關收監執行,本件耿某所受判決為感化教育之判決,乃係保安處分之一種,顯與此項要件不符,應俟該犯服役期滿後再予執行為妥。
查行政院四十五年防字第一○八六號令所核定辦法,對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者方能由原審判機關通知辦理停役或禁役,由司法機關收監執行,本件耿某所受判決為感化教育之判決,乃係保安處分之一種,顯與此項要件不符,應俟該犯服役期滿後再予執行為妥。
查行政院四十五年防字第一○八六號令所核定辦法,對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者方能由原審判機關通知辦理停役或禁役,由司法機關收監執行,本件耿某所受判決為感化教育之判決,乃係保安處分之一種,顯與此項要件不符,應俟該犯服役期滿後再予執行為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