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九款,雖將漁會及農田水利會並列為農民團體,惟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增額辦法附表二「增額國民大會代表職業團體名額分配表」及附表五「增額立法委員職業團體選出名額分配表」團體別所列之「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已分別規定其定義:農民團體係指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會;漁民團體係指依漁會法設立之漁會。前開施行細則甚為明確,並未將農田水利會包括在農民團體內,適用上似無疑義。至於本件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建議農業團體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其候選人及選舉人資格應包括農田水利會會員一節,其意似在建議修正前開施行細則之規定,以期與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一致,是否可行,應由 貴部 (內政部) 自行研酌之。
全文內容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九款,雖將漁會及農田水利會並列為農民團體,惟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增額辦法附表二「增額國民大會代表職業團體名額分配表」及附表五「增額立法委員職業團體選出名額分配表」團體別所列之「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已分別規定其定義:農民團體係指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會;漁民團體係指依漁會法設立之漁會。前開施行細則甚為明確,並未將農田水利會包括在農民團體內,適用上似無疑義。至於本件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建議農業團體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其候選人及選舉人資格應包括農田水利會會員一節,其意似在建議修正前開施行細則之規定,以期與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一致,是否可行,應由 貴部 (內政部) 自行研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