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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26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因提存係債之消滅原因之一,故合法之提存,於提存人及債權人間,發生債權消滅之效力。本件抵押權人已死亡,而土地所有權人擬將其債權全額以全體繼承人為清償對象提存法院,倘若符合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清償提存之要件,則該管法院提存所出具之清償提存書,自得作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清償證明文件」。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因提存係債之消滅原因之一,故合法之提存,於提存人及債權人間,發生債權消滅之效力。本件抵押權人已死亡,而土地所有權人擬將其債權全額以全體繼承人為清償對象提存法院,倘若符合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清償提存之要件,則該管法院提存所出具之清償提存書,自得作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清償證明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26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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