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如法院判決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又宣告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則須原告已供擔保請求假執行後,被告始有預供擔保以阻止假執行之必要 (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抗字第一四四號判例參照) 。又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原告就被告因免為假執行而供擔保之提存物,固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惟被告所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乃為賠償原告因免為假執行而受之損害,故僅於日後原告請求賠償損害時,原告始有與質權人同一之權利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三) ) 。關於本件交通部擬依法院判決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究有無必要?以及對造可能就此項擔保金優先求償之金額為若干?揆諸上開說明,宜分別視對造已否依該判決預供請求假執行之擔保及對造因免為假執行而受之損害情形如何而定;事涉具體個案,宜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二 又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悉數……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用於市區道路之養護。」本件交通部擬以是項規費收入墊付於其他用途,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併請 卓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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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或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如法院判決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同時又宣告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則須原告已供擔保請求假執行後,被告始有預供擔保以阻止假執行之必要 (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抗字第一四四號判例參照) 。又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原告就被告因免為假執行而供擔保之提存物,固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惟被告所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乃為賠償原告因免為假執行而受之損害,故僅於日後原告請求賠償損害時,原告始有與質權人同一之權利 (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三) ) 。關於本件交通部擬依法院判決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究有無必要?以及對造可能就此項擔保金優先求償之金額為若干?揆諸上開說明,宜分別視對造已否依該判決預供請求假執行之擔保及對造因免為假執行而受之損害情形如何而定;事涉具體個案,宜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二 又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悉數……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用於市區道路之養護。」本件交通部擬以是項規費收入墊付於其他用途,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併請 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