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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88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有關國家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及範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有關之判決先例,得分別請求財產上 (如殯葬費、扶養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增加生活之費用及財物毀損之損失) 及非財產上 (慰撫金) 之損害賠償。在實務上,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於審查賠償時,發現請求書中所列請求項目與得請求之範圍有所出入,如其為法令所不允許者,固應予以刪除;惟對於得請求之項目如有漏列或不知請求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否提示當事人另為主張,在法律上並無規定,似可於協議時探求當事人真意,將賠償之金額,載明包括其得請求之項目及範圍,或拋棄其他請求之權利,俾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意旨。

全文內容

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有關國家損害賠償請求項目及範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有關之判決先例,得分別請求財產上 (如殯葬費、扶養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增加生活之費用及財物毀損之損失) 及非財產上 (慰撫金) 之損害賠償。在實務上,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於審查賠償時,發現請求書中所列請求項目與得請求之範圍有所出入,如其為法令所不允許者,固應予以刪除;惟對於得請求之項目如有漏列或不知請求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否提示當事人另為主張,在法律上並無規定,似可於協議時探求當事人真意,將賠償之金額,載明包括其得請求之項目及範圍,或拋棄其他請求之權利,俾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意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088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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