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經查現行法律中除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對於經行政救濟後應退還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納稅義務人,定有明文外,其他法律尚無類似規定。 二 復按行政救濟程序中之訴願目的,在使原行政處分變更或撤銷。人民因行政處分 (不含授益處分) 之撤銷所衍生之結果排除請求權,亦即得請求回復「侵害行為發生前所存在之原有狀態」,惟與民法之回復原狀通常係回復「若無侵害行為時應有之狀態」有所不同 (林鍚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三一九頁至第三二四頁) ,故亦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加給利息。惟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在使損害獲得填補,本案申請人如係主張結果排除請求權之回復原狀,則僅能請求行政機關返還罰鍰,而不能請求加計利息;惟就相當於利息部分之損害,如符合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自得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請求之 (魏虎嶺著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第八三頁至八六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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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查現行法律中除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對於經行政救濟後應退還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納稅義務人,定有明文外,其他法律尚無類似規定。 二 復按行政救濟程序中之訴願目的,在使原行政處分變更或撤銷。人民因行政處分 (不含授益處分) 之撤銷所衍生之結果排除請求權,亦即得請求回復「侵害行為發生前所存在之原有狀態」,惟與民法之回復原狀通常係回復「若無侵害行為時應有之狀態」有所不同 (林鍚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三一九頁至第三二四頁) ,故亦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加給利息。惟國家賠償制度之目的在使損害獲得填補,本案申請人如係主張結果排除請求權之回復原狀,則僅能請求行政機關返還罰鍰,而不能請求加計利息;惟就相當於利息部分之損害,如符合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自得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請求之 (魏虎嶺著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第八三頁至八六頁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