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權利變更之日,指契約成立之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或法律事實發生之日。」所謂「調解」,除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成立之調解外,是否包括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文義不明,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依立法意旨衡酌之,如認應包括在內,為期明確,似宜修正上開規定,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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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權利變更之日,指契約成立之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或法律事實發生之日。」所謂「調解」,除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成立之調解外,是否包括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文義不明,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依立法意旨衡酌之,如認應包括在內,為期明確,似宜修正上開規定,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