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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法律字第 983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83 年 05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132-133 頁

要旨

一 查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固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惟同法第七百二十八條復明定:「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故郵政禮券如係屬上揭規定所稱「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則其被盜或滅失,持有人不得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易言之,持有人僅得向竊取之人請求返還證券或損害賠償 (參見史尚寬先生著債法各論第九七四頁、第九七五頁,鄭玉波先生著民法債編各論 (下) 第七八八頁) 。 二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產被竊,其因此而受損害者乃該政府機關。從而其對於加害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似以由該機關長官代為起訴為宜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附字第四六○號判例參照) 。

全文內容

一 查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固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惟同法第七百二十八條復明定:「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故郵政禮券如係屬上揭規定所稱「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則其被盜或滅失,持有人不得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易言之,持有人僅得向竊取之人請求返還證券或損害賠償 (參見史尚寬先生著債法各論第九七四頁、第九七五頁,鄭玉波先生著民法債編各論 (下) 第七八八頁) 。 二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產被竊,其因此而受損害者乃該政府機關。從而其對於加害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似以由該機關長官代為起訴為宜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附字第四六○號判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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