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由臺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原以該社名義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如於概括承受前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因財政部指示由臺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原以該社名義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如於概括承受前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八五北市地一字第八五一三四九六四號函。 二 按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二八一七六號函示略以:「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自八十四年八月三日起准由臺灣省合作金庫概括承受,恢復營業」,原以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名義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於概括承受前清償,而該社因故未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以其抵押權於債權清償時已消滅,臺灣省合作金庫並未承受該債權及抵押權,嗣後該庫依據上開財政部函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得由權利人持憑該債務清償證明書逕行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免先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