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覆議事件如認其全部或部分有理由時,應即為具體決定毌需發回原審議委員會
主旨
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受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覆議案件,認為其全部或一部分為有理由時應如何處理乙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檢英文公字第○一一六三四號函。 二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又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本案為使補償金之申請能迅為決定,以符本法迅速補償、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宗旨,覆審委員會受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覆議案件,如認為其全部或一部分為有理由時,應即為具體之決定,毌需發回審議委員會。 三 另有關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際署擬研訂殯葬費補償標準乙節,甚具意義,希於作業完成後報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