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非財團法人制之寺廟召開信徒大會,限定信徒應委由具信徒資格身分者出席,是否有違民法之相關委任規定之疑義
主旨
關於非財團法人制之寺廟召開信徒大會,限定信徒應委由具信徒資格身分者出席,是否有違民法之相關委任規定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29 日台內民字第 0960049989 號書函。二、查民法所稱委任,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 528 條規定參照),至於受任人應具備之資格,民法並無明定,準此,受任人除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之要件(例如:行為能力)外,應視寺廟管理規約對於受任人之資格有無規定,如該規約並未明定,則限制受任人之資格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之,如僅以行政規則限制之,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