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人在解散後,其清算程序依章程規定或由董事執行之,若欲該清算程序依董監事同意而為修改或變更者,此係為法院之監督,應由該管法院認可之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為辦理後續財產清算需要,擬請董監事以書面審查該會 97 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8 月 8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012782 號函。 二、按民法第 37 條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第 42 條第1 項規定:「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本件來函所述,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為辦理後續財產清算需要,檢送該基金會 9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擬請董監事同意免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而逕採書面審查,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乙節,事涉法院對法人清算程序之監督職權,如有疑義,請逕向該管管轄法院洽詢。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