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養媳係已結婚為目的,雖冠有養家之姓氏,但仍不發生收養之準血親關係,僅係發生姻親關係,因此和養女之情形不同,除其另依法為收養行為致身分發生轉換外,非謂有養女身分
主旨
關於申請補填楊陳女士養父母姓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8 月 8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70060448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當時之習慣,所謂養媳(媳婦仔)與養女,其與養家之身分關係完全不同,養媳係以將來必成為子婦為目的而養入之異姓女子,於其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對養家之親屬發生姻親關係,並不發生如一般收養之準血親關係,養女則異乎其是,並無上述與養男結婚之目的。又養女從養家姓,對養家之親屬發生與親生子女同一之親屬關係。媳婦仔與養女經收養後,其身分雖可互為轉換,惟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仍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 年 7 月版,第 136 及第 403 頁參照)。媳婦仔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之身分(本部80 年 1 月 30 日法 80 律字第 01701 號、84 年 12 月 22 日84 法律決字第 29676 號函參照)。本件楊陳女士於明治 43 年養子緣組入養家戶內為媳婦仔,並冠以養家姓,姓名欄登載為「楊陳○○」,嗣並未與養家男子成婚,其非婚生子於昭和 2 年出生,亦設籍養家戶內,姓名登載為楊○東,續柄細別欄記載「媳婦仔楊陳○○私生子」,迄至民國 66 年楊陳○○死亡,戶籍資料皆未見有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之記事。則楊陳○○女士是否具備由媳婦仔轉換為養女身分之收養要件,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又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所記載之事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有爭議,仍宜另循司法途徑解決。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