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公立國小暨幼稚園依機關編制所置之會計人員是否為「兼任」會計主管職務,而應否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疑義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9 年 11 月 11 日府政處一字第 0990003797 號函。 二、按所謂「兼任」,係指公務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即與代理之性質類似,僅暫時性兼任者,始足當之。倘教師擔任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如該職務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從業人員擔任者,此等情形非本法所稱之「兼任」,應適用本法第 2 條第1 項或第 5 款或第 12 款之規定申報財產,本部 97 年 11 月 19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7901 號函釋意旨參照。準此,來文所指貴縣公立國小暨幼稚園之會計人員,若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之主管人員,且無固定專任之人員,則擔任該會計主管職務者,尚與「兼任」之涵義有別,自應於就任後 3 個月內依法辦理就(到)職申報。
正本
臺東縣政府政風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