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原則上應按法院於封套所示應為送達處所行之,倘無人受領,郵務人員若於辦理送達時可查知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仍可向該住居所送達,但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實際送達處所
全文內容
一、應受送達人雖設籍於文書封套所示之應為送達處所,惟該應受送達人並未住居該處所者,原則上,郵政機關仍應依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現行「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按照法院在封套上所示應為送達處所行之。如無人受領,又無法查知應受送達人實際住居所時,則應依法為寄存送達或註明緣由退回原寄法院。惟郵務人員於辦理送達時如可查知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者,仍可向該住居所送達,但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實際送達處所。 二、如應受送達人因地址變更,而向郵局申請將郵件改向新地址投遞時,郵務人員可向該新址送達訴訟文書,但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應受送達人曾申請將郵件改投新址及實際送達處所。 三、訴訟文書封套上所載應為送達處所如係記載郵政專用信箱號碼時,仍按郵局對於寄交專用信箱掛號郵件之領取作業規定辦理。如經應受送達人領取者,應於送達證書上分別註明郵件到達專用信箱管理單位及實際領取訴訟文書之日期;如應受送達人拒領時,則於文書封套上註明其事由及郵件到達專用信箱管理單位之日期。 四、依上述方式送達訴訟文書,是否發生民事訴訟法所規定送達之效力,仍應由承辦法官依具體個案情形而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