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勞工」,依同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而言,即應依具體情形審查是否符合「受雇主僱用」、「因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二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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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依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而言,故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應依具體情形審查是否符合:(一)受雇主僱用,(二)因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等二要件而定之,尚難一概而論。來函所詢農會總幹事、信用合作社、金融業及企業等機構之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宜本諸上開原則,由主管機關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