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規定參照,對於計程車駕駛職業限制相關機制,宜參酌相關統計資料,在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4 號解釋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旨下研議
主旨
監察院函貴部,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對於計程車駕駛人職業資格之終身永久限制,宜允建構相關機制,以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4 號解釋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旨,謹就與乘客安全直接相關之各類犯罪再犯率事項提供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2 月 7 日交路字第 1010002058 號函。 二、本部「95 年至 100 年原犯罪名為本條例第 37 條之受刑人出獄後第一次再犯人數」統計資料(下稱該統計資料)顯示,本條例第 37條各罪出獄受刑人共計 228370 人,出獄後再犯者為 102102 人,再犯率為 44.17% ,其中 5 年以上再犯者為 338 人,5 年以上之再犯率為 0.15%;其中罪名為性侵害犯罪者,出獄受刑人共計 3903 人,出獄後再犯者為 1117 人,再犯率為 28.62% ,其中 5 年以上再犯者為 10 人,5 年以上之再犯率為 0.26%;其中罪名為搶奪罪者,出獄受刑人共計 3348 人,出獄後再犯者為 2232 人,再犯率為 66.67% ,其中 5 年以上再犯者為 7 人,5 年以上之再犯率為 0.21%;其中罪名為殺人罪者,出獄受刑人共計 4089 人,出獄後再犯者為936 人,再犯率為 22.89% ,其中 5 年以上再犯者為 9 人,5 年以上之再犯率為 0.22%。 三、依上開數據,5 年以上之再犯率顯然降低,但尚難逕認已屬釋字第 584 號解釋所稱可資「證明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之情形,又殺人罪、性侵害犯罪及搶奪罪之 5 年後再犯率,顯較該條例中其他罪名之再犯率為高,又因計程車駕駛之職業內容特殊性,從業者富流動性,且單獨與乘客共處於其可完全控制之密閉交通工具內,對於乘客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具絕對之支配力。再者,乘客之安全維護均賴法律對駕駛人資格為消極或積極限制及業者對駕駛人之管理等,故雖保全業法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放寬對從事業者之消極資格限制,然因其職業方式及性質與職業駕駛仍有不同,似難完全類比。是以,本條例對於計程車駕駛職業之限制,請貴部參酌上開統計資料及說明,於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4 號解釋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旨下研議規範,以維護民眾之安全及建立人民對該行業之職業信賴,且與一般社會通念相符。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