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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9537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時,應視裁定種類,分別通知戶政、地政、移民或其他機關,並應注意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有關依職權通知或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之規定

主旨

為妥適處理家事事件,維護戶籍、地籍登記之正確性及民眾權益,請各法院落實家事事件法等應依職權通知戶政、地政、移民等機關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故法院應視裁定事項之種類,分別通知該管戶政、地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請所屬注意此家事事件新增規定。

另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3 項、第 87 條第 4 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0 條、第 116 條、第 136 條、第 143 條、第 144、第 145 條第 3 項及第 146 條(準用第 143 條後段)等應依職權通知或囑託戶政機關登記之規定,亦請於辦理各該事件時,併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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