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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700235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依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增列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日期,包括自 97.11.07 起辦理之調解程序事件等事項,以及自 98.08.02 辦理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等事項

主旨

依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增列司法事務官辦理同條第1 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依上開授權規定,本院前於 96 年 10 月 30 日、97 年 1 月 18 日分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960022692 號、第 0970001713 號函知各地方法院,本院訂定關於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日期,合先敘明。

二、本院依上開法律之授權,增列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日期如下:

(一)自 97 年 11 月 7 日起,辦理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項規定之下列事項:

1.第 1 款規定之調解程序事件(含民事調解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事件)。

2.第 3 款規定之下列事件:

(1)非訟事件法第 4 章家事非訟事件第 1 節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2)非訟事件法第 4 章家事非訟事件第 3 節之收養事件。

(3)非訟事件法第 4 章家事非訟事件第 5 節之繼承事件。

(4)非訟事件法第 4 章家事非訟事件第 6 節之親屬會議事件。(5)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所定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事件。

(6)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表示繼承事件。

(7)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所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8)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所定保護安置事件。

3.第 4 款規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2 條協商成立之認可事件。

(二)自 98 年 8 月 2 日起,辦理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項第 3 款規定之下列事項:

l.非訟事件法第 2 章:民事非訟事件第 2 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2.非訟事件法第 2 章:民事非訟事件第 3 節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中有關第 67 條、第 68 條之出版事件、第 70 條、第71 條之證書保存事件。

3.非訟事件法第 3 章登記事件第 1 節法人登記事件及第 2 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

4.非訟事件法第 5 章商事非訟事件第 2 節之海商事件。

5.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7 條協議書之審核。

6.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8 條調處書之審核。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處、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人事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97 年 1 月 1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70001713 號函,增列。

2.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98 年 4 月 2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0980007844 號函,增列。

3.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18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50021677 號令,廢止,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09700235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發布,要旨:依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增列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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