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項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規定,係指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項規範情形
主旨
有關廖○○先生因其父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從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3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04001520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 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 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 4 項)。」上開第 3 項於 99 年 5 月 19 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二略以:「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原條文第三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變更姓氏須經由父母之書面同意,惟此不僅未顧及成年子女之自我認同,又易因父母任一方已死亡或失蹤等其他原因以致無法取得父母書面同意,爰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部分文字,以周延保護成年子女之權益。又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安定,成年子女如向戶政單位提出變更姓氏申請,仍以一次為限。」(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31 期第 124 頁至第 125 頁參照)可知該項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之規定,係指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項規範之情形(本部 102 年 9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203509790 號函參照)。本件廖○○先生之父改從母姓「蔡」,廖○○先生本應隨父姓而變動,因廖○○先生之父改從母姓前與母同姓「廖」,廖○○先生倘為維持「廖」姓,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本件廖○○先生已成年,來文誤植為第 2 項)辦理變更為母姓,該姓氏變更須列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規定次數計算,貴部來函說明五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