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參照,關於「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內容,已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且非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經主管機關審認係屬興建農舍審查要件,則相關規定不應定於該計畫書中,而應將相關農舍興建審查要件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較為妥適
主旨
監察院函針對宜蘭縣政府將制定自治條例,開放農舍興建無須臨地界及道路側,有無與中央法規牴觸之虞調查意見,有關調查意見三就貴會限制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法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11 月 16 日農企字第 1070013689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就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權利以外之限制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前 4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機關定之。」農發條例授權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5 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就上開「經營計畫書格式」,貴會前以 104 年 10 月 21 日農水保字第 1041866479 號函檢送「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予各地方政府參考,惟關於「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之內容,諸如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及臨接道路等,其係屬地方政府審查是否准予興建農舍之參考,抑或為興建農舍之審查要件?應由貴會先予釐清。蓋其內容已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且非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是如經貴會審認係屬興建農舍之審查要件,則相關規定不應定於「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中,而應依農發條例第 18 條第 5 項之授權,將相關農舍興建之審查要件定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中(例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較為妥適。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