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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2366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第 1 項履行勸告事件得否退費疑義

主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第 1 項履行勸告事件得否退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8 月 13 日院彥文正字第 1090000626 號函。 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自家事事件法第五編、第一章及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說明觀察,履行勸告制度,係以「為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法院妥適處理扶養費請求權、交付子女及與子女會面交往等之強制執行事件,維護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員之最佳利益」、「為利法院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債權人勸導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以及「避免因貿然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引起當事人之尖銳對立,並貫徹費用相當性及程序利益保護等原則,致力消弭當事人間之情感上糾葛,勸告債務人自發性履行其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附件立法說明參照)。 (二)實務運作上,法院進行勸告時,固得運用家事調解委員資源協助處理,然調解委員此時所進行者,應係勸告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之程序,而與家事事件法第二篇所定之家事事件調解程序,本質上恐有不同。從而履行勸告事件,雖屬家事事件之一環,惟係在促請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並無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與以強制執行手段所為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報結事由亦相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6 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38 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7 點至第 60 點參照),得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退還聲請費用,恐值研酌。(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本院尊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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