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提示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班級服務員之遴調、管理、考核時應循原則及注意事項
主旨
為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提示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班級服務員之遴調、管理、考核時應循原則及注意事項,請照辦。
說明
一、本署 109 年 10 月 29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8650 號計達。 二、茲因戒治所受戒治人、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含分校)學生非屬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下稱作業辦法)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視同作業收容人指引之規範對象,爰機關不得將其遴調為視同作業收容人,僅得基於協助班級(教室)事務需要,就該班級(教室)範圍內,遴調其擔任不支領勞作金之班級服務員(下稱班服員)。 三、前開班級(教室)事務範圍,宜參考一般學校之班級幹部編制與工作內容訂定,包含學藝(文康),負責協助文書整理;理貨,負責協助生活用品之申購與發放;衛生(環保),負責協助環境整潔與垃圾分類等非技術性服務工作。 四、為利班級(教室)事務運作,避免機關遴調之班服員因遴調及相關管考方式尚欠周延,致生如欺弱凌新等戒護風險,爰提示機關辦理班服員之遴調、管理、考核及撤換時,應循原則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班服員之員額編制部分,同一班級(教室)遴調服務員人數,以 1 至 3 名為限;遴調條件部分,用人單位得就該班級(教室)事務所需之能力或條件,優先遴調符合條件之收容人,並儘量避免遴調有作業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形者;遴調程序部分,經用人單位填具遴調班服員申請單,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即得調用。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依下列規定稽核各用人單位遴調情形,並將稽核結果填列於班服員查察紀錄簿: 1.教區科員每月清查所屬用人單位至少一次。 2.專員、生輔組長每月至少抽查四至六個用人單位。 3.戒護科長、訓導科長或訓導主任每月至少抽查二至三個用人單位。 4.秘書或副首長每月一次會同政風主任,抽查各用人單位辦理情形。 5.本署各轄區視察人員每季得至所屬矯正機關抽查其遴調、管理及考核情形。 (三)用人單位應落實班服員之管考及撤換事宜,方式如下: 1.班服員之名冊應張貼於單位公布欄,異動時應予更新,俾利督導人員稽核及該單位收容人洽詢相關事項。 2.班服員應予編號,並穿著足資辨識之服飾。 3.班服員之活動區域應予明定,嚴禁未經核准或戒護之跨區活動,於不開封期間,非有特殊原因,不得開出舍房。 4.嚴禁班服員代為開啟房門、執行公權力及其他管理收容人之事項,以杜事端。 5.班服員之合作社消費及保管金收支情形應按月查核,並注意與寄款人之關係,如有異常消費與入帳之情事,用人單位應予調查。6.用人單位應按月填具考核報告表,陳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7.班服員如有不符調用需求或其他不適任之情事,用人單位應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撤換。 五、檢附遴調班服員申請單、班服員查察紀錄簿、遴調班服員名冊及班服員考核月報表各一份供參,另前揭各項表單之核章欄位名稱,機關得視實際編制情形,酌予調整。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澎湖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誠正中學桃園分校、誠正中學彰化分校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