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未成年學生如因改定親權事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致法定代理人無法即時行使就學貸款契約承認權而無法辦理就學貸款一事
主旨
所詢有關未成年學生如因改定親權事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致法定代理人無法即時行使就學貸款契約承認權而無法辦理就學貸款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1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10108689 號函。二、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故於未經法院裁定酌定、改定親權人或停止親權時,即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先予敘明。 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關於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4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8 款規定參照)。其立法意旨乃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判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暫時處分若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法院應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儘速優先處理。 四、復參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意旨,處理兒童少年相關事務,應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五、有關改定親權事件於法院繫屬中,未成年學生因辦理就學貸款所需,得否於裁定確定前為暫時處分一節,本院尊重審判權之獨立行使,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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