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推行如「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各項措施」
主旨
為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增進行政效率,爰推行各項減輕負擔之改革如「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各項措施」,請 查照。
說明
一 近年工商發達,社會關係複雜,法院案件急速增加,惟法院行政人員編制未隨案件量增加而擴編,致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荷沉重,影響生活品質。為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本院聽取各級法院建議,採行多項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之措施,期有效減輕工作負擔,以提昇行政效能,改善服務品質。本於行政革新原則,對於各項行政工作之簡化,爾後仍會持續辦理。 二 本院採行之措施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本院已推行及預計推行之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措施。已推行之簡化措施計有十七項,其中簡化之報表有四類,免除之報表有六種。預計推行之簡化方案則有十一項。第二部分為各級法院關於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之建議事項,經綜合整理後共計七十八項。其中本院認為立即可行部分,即為具體之改革措施;若建議之事項需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則說明其理由及其後續之措施,均詳如辦理情形欄。 三 檢送「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各項措施」一份。
附件
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各項措施 壹 本院已推行及預計推行之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措施 一 已推行之措施 (一) 報表之簡化計有四類: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部分條文及附式之修正 修正「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部分條文及附式,就其中八種表格予以簡化,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以 (八九) 院台廳司四字第二三二五二號函知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 2 執行視為不遲延報表,毋須陳報案由及當事人姓名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以 (八八) 院台廳民二字第二八二一三號函囑各地方法院於陳報執行視為不遲延報表時,毋須陳報案由及當事人姓名。 3 政風業務各類表報文書之簡化及取消 全面檢討政風業務之各類表報文書,大幅簡化、取消不必要者,僅繼續保留工作績效統計必要之表報:月報表八種、季報表二種、半年報表二種、年報表五種,已大幅減輕各法院政風同仁表報文書作業之負擔。 4 高、地院公務統計書面月報、年報表之簡化 高、地院現行公務統計報表計二○○表,按月各法院統計室均由網路傳輸報表檔案資料。因一、二審統計系統報表檢核作業已趨完整,八十九年六月起再簡化高、地院公務統計書面報送表數:高等法院統計月報由二十九表縮減為十九表,年報由三十一表縮減為二十一表;地方法院統計月報由四十四表縮減為二十七表,年報由四十六表縮減為二十九表。 (二) 報表之免除共有六種: 1 免報「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綜合統計表」 臺灣高等法院每月應陳報之「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綜合統計表」,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以 (八八) 秘台處一字第三一二一七號函請臺灣高等法院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份起免報。 2 無商務仲裁事件確定裁判正本者,毋庸再按月呈報 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 (八九) 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二一六五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法院:無商務仲裁事件確定裁判正本者,毋庸再按月呈報。 3 免填報「法院拍定成屋價位月報表」 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以 (八九) 院台廳民二字第一七四○○號函囑各地方法院自八十九年七月份起免再填報「法院拍定成屋價位月報表」,改以按月將全部 (不限原月報表所列地區) 拍定成屋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寄送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即可。 4 「裁判被撤銷或廢棄發回而有重大違誤之檢討參考表」毋庸再呈報 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 (八九) 院台廳民一字第一八八六二號函請各級法院毋庸再呈報「裁判被撤銷或廢棄發回而有重大違誤之檢討參考表」。 5 免送「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 (經常、資本間分類明細) 」 各機關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 (經常、資本間分類明細) 」,原係按月併各機關「中央政府總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填送本院及行政院主計處,為簡併相關表格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份起免送。 6 免送「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消耗物品價目參考表」 為因應「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購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配合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廢止,各機關按月填送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消耗物品價目參考表」,自八十八年六月起免送。 (三) 減輕民事事件清點郵資及發送證物部分: 1 針對各級法院建議:將民事事件郵資併入裁判費或執行費內徵收,由機關編列預算改以國庫負擔,以節省清點郵票之勞費,並免代墊後無法回收之損失,且經歷數個審級之後,兩造郵票已混合裝袋內,甚難分別計算。本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於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就本內容有所修訂,該條第四項修正為:「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2 地方法院建議在修法前,請上級審法院於判決確定後,先將剩餘郵資及證物發還當事人,再將卷宗送回第一審法院歸檔一事,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 (八八)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八三三六號函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以 (八九) 院賓文速字第○四六二八號函報已函二審法院於判決確定後,將郵資及證物發還當事人再將卷宗送回一審法院歸檔。(四) 銷毀公證案卷時之檢閱抽存: 為解決各地方法院依法銷毀公證案卷時,無人力檢閱抽存公證處永久保存之公證文卷的困擾,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以 (八八)秘台廳民三字第一二八三九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請將應永久保存之公證書原本及認證書繕本等釘於卷末,並以紅紙分隔,銷毀時拆除另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五) 製作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聲請書狀例稿: 八十八年六月間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製作民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性暫時保護令、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例稿,函發各法院及置於本院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便利聲請人聲請時勾選,並減輕法院審核之工作負擔。 (六)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及費用之徵收、發還等事項: 本院業已發布「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俾資遵循。 (七) 高院轉報之政風業務文書: 對高院原需負責轉報所屬各法院之政風業務文書,除人事作業文書外,其所屬各法院均得併將副本抄送本處核計績效,得能大幅減輕高等法院政風室轉報政風業務文書之作業負擔。 (八) 例行陳報政風公文書之定型化、表格化: 將各法院需例行陳報之政風公文書予以定型化、表格化,以全面減輕各法院基層政風工作同仁研撰公文函稿及繕打、列印、裝訂文書之工作負擔。例行性公文書經予表格化作業處理者計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紀錄表」、「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暨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通報表」等四種。 (九) 資訊管理: 1 勞保局當事人媒體檔轉檔介面,減輕收發人員資料輸入量。 2 當事人資料維護單機版供銀行或律師使用,可產生當事人媒體檔轉入系統,減輕收發人員資料輸入量。 3 由民事系統轉入非訟案件,提供收發或分案人員使用,節省資料重覆輸入時間。 4 大宗郵件交寄執據列印,取代傳統人工書寫負擔。 5 庭期表單機版作業,可由錄事分擔書記官作業負擔。 6 整批列印查址函作業,減化書記官原應一件一件製作之工作負擔。 7 審理集中辦案簿作業,加速案件審理速度,減少開庭次數。 8 分配表單機版,可有執達員幫忙書記官製作,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 9 執達員作業,分擔書記官工作負擔。 10 附表單機版,可產生附表媒體檔轉入系統,減輕書記官輸入資料之負擔。 11 拍賣情形一覽表,減輕書記官原有人工作業負擔。 12 各項稽核電腦報表,減輕研考人員以往人工製作報表負擔。 13 檔案室作業全面電腦化作業,簡化原有歸檔、調卷工作流程及人工登載簿冊之負擔。 14 本院書刊銷售系統可自動列印收據,替代人工逐頁書寫工作,並可依「劃撥/門市/贈送」分類自動列印銷售統計表。 15 承辦人員利用「司法院公文管理系統」直接調閱已歸檔案室,且掃描建檔公文之影像;可提高作業效率,縮短調卷時程,減少承辦人員至檔案室人工調閱。 16 目前開放查詢範圍為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歸檔之公文;另委外回溯建檔部分,預估本年十月底前可全部開放上線查詢。 (歸檔公文影像查詢作業) 17 於九十年三月起陸續於各法院觀護人室,新增少年調查保護官業務函稿表單計一百十七件及審前調查、保護管束報告等七件,省卻手工撰寫之苦。 18 完整開發少年法庭及觀護人室之電腦系統流程,於網路上互取所需業務資料,省卻頻繁公文往返。 19 完成各法院間裁判書查詢及檢察署之起訴書查詢系統,方便各法院書記官於製作筆錄時引用,省卻重覆登打之苦。 20 於士林、苗栗地院建置法庭數位錄音系統,方便書記官於座位製作筆錄,一邊聽法庭錄音,一邊製作筆錄,減少以前使用傳統錄音帶之不便。 (一○) 本院函文如已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則臺灣高等法院除因停職、復職案件,涉及生效日期,或有其他特別補充規定者,須由該院再行函轉所屬外,其餘均毋庸再轉行辦理,以縮短公文流程,提昇行政效率。 (一一) 人事獎懲令核發之簡化: 為減輕所屬各機關人事室辦理各項獎懲案件負擔,自八十八年十月起,聯繫銓敘部修改人事資料資訊系統程式,凡薦任職以上人員或依職責由本院核定之獎懲案,不論發給機關或個人之獎懲令,皆由人事處直接列印核發,不再經由臺灣高等法院核轉所屬機關製發獎懲令。經由資料檔批次作業轉檔程序,資料室除登錄個人履歷表外,人事資料資訊系統則毋須重新登錄,一來資料完整,二來節省人力助益不小。 (一二) 為減少各機關陳報各項獎勵案件時程、比例、額度等不一之困擾,於八十九年三月委請臺灣高等法院將本院「派赴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辦理便民服務績效優良敘獎案」、「清理民事執行積案有功人員敘獎案」、「辦案績效優良法官敘獎案」暨統計人員獎懲考核額度不一等獎勵案件,納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績效優良人員核獎原則」,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並副知最高法院等機關,統一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陳報,各項例行性獎勵案各機關一次統一評議,同時各項敘獎案由於陳報繁複、彙整費力費時、時間不一致、甚至漏報等情形,透過核獎原則修訂,希望能有更完善的作業程序,同時減輕各機關人事室年底辦理考績作業時,結算獎懲紀錄時間上的壓迫感。 (一三) 法官書類成績審查,行文時間之縮短: 為配合銓敘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任用送審時限,加速有關法官之書類成績審查,縮短行文時間,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八八) 院台人三字第三一四五三號函請各法院將法官候補、試署辦案書類由各地方法院逕報本院。 (一四) 配合行政院主計處,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台八十九會三字第一三四九四號函頒相關簡化經費申請與核銷措施,內容如次:1 簡化各項給與與表冊核章部分。 2 健全零用金部分。 3 收據或統一發票等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餘相關附屬書類如開會食用便當之名單、開會通知等,均可免再併入作為核銷之原始憑證。 4 經費核銷經簡化後,各機關提出憑證之核銷人員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並對憑證真實性負責。 (一五) 簡化部分經費之請款與報結作業程序: 本院應繳付之固定經常支出如水費、電費、員工交通補助費、數據專線租金、進用殘障未足額補助、繳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政府公提部分等八項經費,原以暫付款科目出帳,現改以經費支出方式出帳,俾使核銷流程由二次改為一次,以簡化作業程序。 (一六) 司法統計期刊自八十八年起陸續改以電腦自動排版產生文書,核校後直接交由廠商照相製版印刷,避免過去廠商排版後多次校對的工作負荷,並提昇工作效率及書刊品質與正確性。並於八十九年底完成各級法院獎懲月報編製、報送及管理等作業電腦化。 (一七) 為改善一、二審法院各股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與統計報結資料耗時繁重之人工核對工作,九十年初完成審判、統計兩系統比對已結、未結案件資料程式,目前高院民、刑事及地院刑事部分程式比對已大為減輕工作負擔,地院民事及民執部分程式現正修正測試中。 二 未來預計推行之簡化方案 (一) 以被告人數統計表,取代原分案人員人工統計作業負擔。 (二) 裁判正本製作單機版,減輕非訟中心人員製作裁定工作之負擔。 (三) 公證業務電腦化,減輕行政人員人工書寫文書之負擔。 (四) 推廣法庭數位錄音系統。 (五) 電子流程表系統 (如:加班申請單、請假單、派車單、出差申請單、休假補助費申請單、差旅費申請單、請假單、請購單、各項生活津貼申請表、各項福利互助申請表) (六) 建立交辦事項暨列管案件管理系統。 (七) 建立人員名錄管理系統。 (八) 建立本院資訊系統單一帳號管理系統。 (九) 由於人員維持經費原列於各相關業務計劃項下,為配合行政院主計處科目簡併原則,於九十年度已併列於「一般行政」科目項下:本項簡併作業,將使各機關薪俸之核給科目單一化,非因人員異動或部分科目人事經費餘絀,導致每月薪給出帳科目須作調整。 (一○) 未來各項會計報表之查填,擬透過電子信箱作為傳遞媒介,藉以簡化流程:各項會計表報之表格,將經由電子信箱傳送各機關查填,除可節省各機關個別繪製表格時間,亦可縮短填報及傳遞時間。 (一一) 九十年起分四年推動各級法院統計資訊系統軟體轉置再造計畫,將藉由審判、統計系統或各級審統計系間介面傳輸當事人、法庭活動及案件終結資料,以減省繁複人工登錄工作。 貳 各級法院減輕法院行政人員工作負擔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表 ┌──┬──────────┬──┬─────────────┐│編號│ 各級法院建議事項 │建議│辦 理 情 形││ │ │單位│ │├──┼──────────┼──┼─────────────┤│一 │對於顯然浮濫之陳情書│最高│各級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 │狀,應授權行政主管可│行政│以查明後函復陳訴人為原則;││ │免辦理函復。 │法院│但如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詳││ │ │ │細住址,或陳訴內容不具體,││ │ │ │或係反覆對已處理之案件為相││ │ │ │同內容之陳訴等情形,行政主││ │ │ │管自得逕予存查。 │├──┼──────────┼──┼─────────────┤│二 │對於顯然浮濫之檢舉書│最高│本院所屬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 │狀,政風單位應主動逕│行政│民眾檢舉或上級交查案件,應││ │行辦理簽結,毋需一再│法院│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 │對相關之行政人員作無│ │應行注意事項」及「政風機構││ │謂之詢問。 │ │端正政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 │ │ │項」等規定,妥慎處理,除對││ │ │ │於經處理函復後仍就同一案件││ │ │ │以相同內容檢舉或陳訴者,可││ │ │ │予逕行簽存外,各政風機構受││ │ │ │理檢舉或交查案件後,應即依││ │ │ │前開「政風機構端正政風防制││ │ │ │貪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第││ │ │ │三款之規定進行查處,如經初││ │ │ │步瞭解結果,發現檢舉內容有││ │ │ │顯然浮濫之情者,亦得就個案││ │ │ │依職權簽存。 │├──┼──────────┼──┼─────────────┤│三 │司法院對電腦系統之開│最高│本院之公文管理系統雖已行之││ │發,除審判業務外,在│行政│有年,且績效良好,但因與各││ │行政體系上亦各自開發│法院│法院之行政公文作業流程、收││ │各別的獨立系統,惟獨│臺東│發文文號之編列原則、人員配││ │漏行政公文系統,而司│地方│置、公文分文流程等均多有差││ │法院本身之行政公文體│法院│異,必須大幅調整,且目前行││ │系卻行之有年,亦從未│ │政院已新訂公文交換之 XML格││ │曾推廣至各級法院。因│ │式,擬俟該公文交換格式穩定││ │之,是否請司法院評估│ │並普及後,再配合開發各法院││ │行之有年之各種公文系│ │使用之行政公文系統。 ││ │統之優劣,如果效果頗│ │ ││ │佳,是否推廣至全國各│ │ ││ │級法院而取代現行之人│ │ ││ │工作業? │ │ │├──┼──────────┼──┼─────────────┤│四 │審判系統中,不論是行│最高│本項建議事涉作業流程、事務││ │政法院或是一般法院,│行政│分配、硬體設備等因素,將列││ │在電腦設計上最為困難│法院│為系統更新時之參考。 ││ │者為裁判正本檢查單之│ │ ││ │管考及稽催。由於檢查│ │ ││ │單改採為條碼製作方式│ │ ││ │來執行,各科室人員則│ │ ││ │以光筆或其他掃瞄器依│ │ ││ │系統時間輸入,而不用│ │ ││ │再以實體之紙張訂掛於│ │ ││ │每一裁判原本上,研考│ │ ││ │人員亦無庸在數百甚至│ │ ││ │數千之檢查單中逐一檢│ │ ││ │視是否於法定期間內製│ │ ││ │作裁判正本及送達,只│ │ ││ │需在電腦程式篩選不合│ │ ││ │條件者,列印清單作管│ │ ││ │考即可,可節省甚多之│ │ ││ │人力成本。 │ │ │├──┼──────────┼──┼─────────────┤│五 │法庭筆錄電腦化是近來│最高│各法院得依本院八十八年三月││ │司法院大力推動之政策│行政│十六日八八院台資二字第六二││ │之一,惟配套措施未考│法院│五二號函所示:「得視其個別││ │慮妥當,即強力要求書│ │之培訓成果,彈性調整各書記││ │記官接受,致令大多數│ │官之工作,即可遴選輸入速度││ │之績優書記官紛紛考慮│ │快之書記官,專門負責法庭之││ │求去。按法院書記官業│ │電腦記錄,其餘則負責文稿整││ │務,非僅筆錄之記載而│ │卷等行政工作。」酌採精兵制││ │已,今聞法院為激勵書│ │或做其他適度之工作調整。 ││ │記官達成筆錄電腦化之│ │ ││ │要求,凡追音輸入法成│ │ ││ │績佳者,可優先派升股│ │ ││ │長,以打字同仁晉升為│ │ ││ │書記官者獲得最大優勢│ │ ││ │,惟書記官之經驗及法│ │ ││ │律專業在審判體系佔一│ │ ││ │相當大的因素,案件之│ │ ││ │處理,當事人訴訟之輔│ │ ││ │導,方是重點。司法院│ │ ││ │強力推行追音輸入法之│ │ ││ │結果,實易造成劣幣驅│ │ ││ │良幣之憾。建議:可在│ │ ││ │每一法庭設立一到二位│ │ ││ │專責以電腦製作筆錄之│ │ ││ │書記官,負責每庭之筆│ │ ││ │錄製作,而不需負責其│ │ ││ │他書記官業務,以配庭│ │ ││ │而不配法官的方式執行│ │ ││ │,應可解決書記官目前│ │ ││ │一有其他機會即行離職│ │ ││ │之狀況。 │ │ │├──┼──────────┼──┼─────────────┤│六 │人事業務各項月報表,│公務│為便利辦理本院所屬各機關相││ │例如在職人員月報表、│員懲│關業務之資料查詢,以能掌控││ │進用身心殘障人士月報│戒委│最新資料,如改為季報表,資││ │表,可否改為季報表。│員會│料汰換不敷使用。 │├──┼──────────┼──┼─────────────┤│七 │建議審判系統裁判書檔│臺灣│裁判書檔案係屬文字檔,無法││ │案中「主文」、「終結│高等│以片語或代碼方式儲存其「主││ │情形」及「被告觸犯法│法院│文」、「終結情形」及「被告││ │條」等,以「片語」或│ │觸犯法條」,故本院現行審判││ │「代碼」方式儲存,並│ │系統及將來之審判整合再造系││ │建立「轉檔介面」,連│ │統均無法將資料傳予統計系統││ │結至「統計系統」,以│ │。另本院統計系統正進行改版││ │增進統計與審判資訊互│ │作業,重新檢討登錄卡片統計││ │享之功能。 │ │項目,待此一部份完成後再行││ │ │ │檢討新的傳輸介面。 │├──┼──────────┼──┼─────────────┤│八 │司法院的各種函示,除│臺灣│本院基於尊重機關體制及分層││ │須本院彙整各法院意見│高等│負責之考量,於發文所屬各機││ │之函外,建請司法院直│法院│關時,屬於非命令性質之公文││ │接上網站公告並以副本│ │,係採以秘書長名義發文,正││ │直接用電子公文傳輸至│ │本函知臺灣高等法院,副本直││ │各法院辦理。 │ │接函送該院所屬各級法院;至││ │ │ │於屬於命令性質或需由臺灣高││ │ │ │等法院加具審核意見之函文,││ │ │ │仍應循行政系統轉知辦理為宜││ │ │ │。 │├──┼──────────┼──┼─────────────┤│九 │有關電子公文交換附件│臺灣│本院將配合修改「司法院所屬││ │儘可能以電子檔、圖形│高等│各機關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收發││ │檔發送,如頁次過多、│法院│文作業原則」之附件作業方式││ │書籍或尺寸過大、實物│臺灣│,公文附件為書籍、實物及尺││ │等,建請改以實體文發│彰化│寸過大 (超過 A3 ) 無法掃描││ │送,以免受文單位收到│地方│者,可以實體文方式傳送;作││ │附件已相隔數日,徒增│法院│業原則修改完成後,將另行函││ │承辦人員困擾,有失電│ │知各法院。 ││ │子交換之實益。 │ │ │├──┼──────────┼──┼─────────────┤│一○│電子公文交換系統維護│臺灣│本新增功能已於九十年三月底││ │類中之「收文」登錄作│高等│完成,並交由各法院使用。 ││ │業設有「自行登入」欄│法院│ ││ │位,即除電子公文外尚│ │ ││ │可登錄實體文列印送件│ │ ││ │簽收單、收文登記簿等│ │ ││ │,若單位「發文」作業│ │ ││ │中增設可自行登錄實體│ │ ││ │文及報表類增列「退稿│ │ ││ │簽收單」,可免發文人│ │ ││ │員於退函稿時再登載函│ │ ││ │稿於退稿簿中供各科室│ │ ││ │原承辦人簽收之煩。建│ │ ││ │請資管處開發相關系統│ │ ││ │功能。 │ │ │├──┼──────────┼──┼─────────────┤│一一│目前電子公文之施行僅│臺灣│本院之公文管理系統因與各法││ │及於法院與法院之收發│高等│院之行政公文作業流程、收發││ │室,法院內部公文流程│法院│文文號之編列原則、人員配置││ │仍未施行,因此依然浪│ │、公文分文流程等均多有差異││ │費時間、人力甚多,建│ │,必須大幅調整,且目前行政││ │請儘早貫徹全面性公文│ │院已新訂公文交換之 XML 格││ │電腦化。 │ │式,擬俟該公文交換格式穩定││ │ │ │並普及後,再配合開發各法院││ │ │ │使用之行政公文系統。 │├──┼──────────┼──┼─────────────┤│一二│訴訟輔導科月報及年報│臺灣│ (一) 為簡化行政程序,減輕││ │表中有關書面詢問件數│高等│同仁工作負擔,本院於八十九││ │之統計,其包括內容為│法院│年九月二十九日,以 (八九) ││ │何並不明確,究係指民│ │院台廳司四字第二三二五二號││ │眾來信洽詢或詢問解答│ │函,修正「法院訴訟輔導科為││ │登記簿書面所登載者,│ │民服務規則」第三十一條條文││ │抑尚有其他情形,有統│ │、第十條之附式一及附式二、││ │一規範之必要,另具保│ │第十七條第二項之附式三、第││ │、責付內容要否一併填│ │二十四條之附式四、第二十六││ │載,請司法院核示。 │ │條第一項之附式五及第三十一││ │ │ │條之附式六、七、八;將各法││ │ │ │院訴訟輔導科應填具的各項表││ │ │ │格簡化,並將每半年應陳報臺││ │ │ │灣高等法院及本院的報表,改││ │ │ │為每年陳報 (如附件一) 。 (││ │ │ │二) 其中訴訟輔導科月報及年││ │ │ │報表之欄位僅分「詢問解答件││ │ │ │數」、「撰繕書狀件數」及「││ │ │ │具保及責付件數」三欄。已無││ │ │ │貴院所詢問修正前「書面詢問││ │ │ │件數」欄位,修正後「詢問解││ │ │ │答件數」,應填載包括民眾以││ │ │ │來信、電子郵件、到院或其他││ │ │ │方式詢問,貴院予以解答的總││ │ │ │件數。至於「具保及責付件數││ │ │ │」欄位,僅須將具保及責付二││ │ │ │者合計的件數填入即可,不必││ │ │ │填載內容。 (三) 其他事項可││ │ │ │參考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 │ │ │日,以 (八九) 院台廳司四字││ │ │ │第二五四七二號函函復臺灣高││ │ │ │等法院的詢問事項。 (如附件││ │ │ │二) │├──┼──────────┼──┼─────────────┤│一三│有關各項報表,建請司│臺灣│ (一) 民事案件遲延月報表同││ │法院研究能否取消或簡│高等│意用電腦列印。 (二) 民事確││ │化,以省卻各法院每月│法院│定裁判送審清冊可取消。 (三││ │要一一函報之苦;建議│臺灣│) 同意「民事執行案件遲延未││ │詳如附件三檢討意見。│高等│結月報表」統一使用電腦列印││ │ │法院│。 (四) 同意廢除「財務執行││ │ │臺南│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 (五││ │ │分院│) 同意「宣告破產案件月報表││ │ │臺灣│」與「破產宣告案件經裁定復││ │ │臺北│權或撤銷復權月報表」合併函││ │ │地方│報。 (六) 「商務仲裁確定裁││ │ │法院│判送審清冊」:已於八十九年││ │ │臺灣│五月十九日以 (八九) 秘台廳││ │ │士林│民三字第一二一六五號函知無││ │ │地方│確定裁判時毋庸按月呈報。 (││ │ │法院│七) 「辦理公證事務擴大宣傳││ │ │臺灣│報告表」: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 │臺中│修正公布之公證法施行細則 (││ │ │地方│同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九││ │ │法院│十五條,已將地方法院每年度││ │ │臺灣│應辦公證宣導改為得視需要辦││ │ │嘉義│理,並於辦理時再陳報,減輕││ │ │地方│每年辦宣導及陳報報表之負擔││ │ │法院│。 (八) 刑事案件遲延未結月││ │ │臺灣│報表暨查報月份六月以上未進││ │ │臺東│行之遲延案件、通緝案件、羈││ │ │地方│押被告人數及刑庭法官宣告緩││ │ │法院│刑比率月報表、律師登錄及註││ │ │臺灣│銷登錄月報表,皆可由電腦列││ │ │宜蘭│印報表。 (九) 「律師登錄及││ │ │地方│註銷登錄月報表」經與法務部││ │ │法院│研商,已有取消該報表應陳報││ │ │臺北│到院之共識,刻由二機關共同││ │ │高等│著手修法中。 (十) 另辦理治││ │ │行政│平案件月報表、公設辯護人承││ │ │法院│辦案件月報表、刑事業務月報││ │ │ │表及各法院每月送院之刑事確││ │ │ │定裁判送審清冊,經檢討後認││ │ │ │應廢止,爾後無需再為陳報。│├──┼──────────┼──┼─────────────┤│一四│目前裁判主文須以明信│臺灣│民事判決以明信片通知當事人││ │片通知當事人,惟現各│高等│裁判主文仍有保留必要。應宣││ │法院裁判主文均可上網│法院│示之刑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 │查詢,是否仍有通知之│臺灣│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 │必要,建請二審以下法│臺中│,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 │院之民、刑事裁判主文│地方│條明文規定,縱今日電腦資訊││ │,毋庸另以明信片通知│法院│發達,惟仍非人人通曉,為當││ │。 │ │事人權益計,似仍不宜取消現││ │ │ │行之明信片通知。 │├──┼──────────┼──┼─────────────┤│一五│總務系統工作無從簡化│臺灣│ (一) 留供年度增員案參考。││ │或減免,唯有增加人員│高等│ (二) 鑑於國家財政困難,增││ │,方可減輕工作負擔。│法院│員仍屬不易之情形,建請各法││ │ │臺南│院依業務消長情形,妥適調配││ │ │分院│人力,勿以增員為減輕工作負││ │ │ │擔之唯一方式。 │├──┼──────────┼──┼─────────────┤│一六│民事科經常向刑事科調│臺灣│因刑事科之書記官有發送卷證││ │卷,尤其是刑事附帶民│高等│期限,所以民事科書記官才需││ │事案件,調卷後法官即│法院│調卷影印以便還卷,惟應可僅││ │批示影印全部卷證,能│高雄│就需要部分影印即可。 ││ │否建議法官先詳閱卷證│分院│ ││ │,待有需要的資料再影│ │ ││ │印附卷,以減少書記官│ │ ││ │之工作,並避免浪費紙│ │ ││ │張,節約公帑。 │ │ │├──┼──────────┼──┼─────────────┤│一七│關於民、刑事送達裁判│臺灣│民事送達裁判期間十天為合理││ │的期間,現制為民事十│高等│。刑事送達裁判期間擬送刑訴││ │天、刑事七天,建議修│法院│研修會參考。 ││ │改民刑事訴訟法,使民│高雄│ ││ │、刑事之送達期間一致│分院│ ││ │,以便利管考作業。 │ │ │├──┼──────────┼──┼─────────────┤│一八│建議全國各監所,在洽│臺灣│為精簡作業流程,先以電話聯││ │提人犯時,直接先以電│高等│繫監所洽借人犯並取得同意後││ │話連繫,經監所同意並│法院│,於派警迎提時同時備文迎提││ │做成電話紀錄後,即直│高雄│人犯,與「各法院辦理刑事案││ │接去迎提,避免先行公│分院│件借提人犯應注意事項」尚屬││ │文洽提,經監所同意後│臺灣│無違,惟事涉監所業務,尚須││ │,再派警去迎提,公文│高雄│與法務部矯正司協調。 ││ │之往返,曠日廢時,作│地方│ ││ │業又複雜。 │法院│ │├──┼──────────┼──┼─────────────┤│一九│茲因本院現無公設辯護│臺灣│「公設辯護人承辦案件月報表││ │人之配置,惟仍按月陳│高等│」,經檢討後認可予以廢止,││ │報「公設辯護人受理件│法院│爾後無需再為陳報。 ││ │數月報表」,不符實際│花蓮│ ││ │,故請在本院公設辯護│分院│ ││ │人未派補前,該項報表│ │ ││ │予以取銷。 │ │ │├──┼──────────┼──┼─────────────┤│二○│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臺灣│緩刑制度具有刑事政策上重要││ │,對於被告是否諭知緩│高等│意義與功能,對於緩刑報表按││ │刑,行政權未便干預。│法院│月陳報統計,除可供各法院法││ │故對「緩刑報表」按月│花蓮│官參考外,並有比較法制上參││ │陳報上級機關認無意義│分院│考之用途,故仍有維持之必要││ │,希望予以取銷, │ │。 │├──┼──────────┼──┼─────────────┤│二一│「法官審案準時開庭件│臺灣│該項管考仍有其必要性,因本││ │數統計表」,其目的固│高等│院需藉由該項資料作為未來擬││ │係在督促法官準時開庭│法院│訂相關研考政策之參考。電腦││ │。惟實務上除每次庭期│花蓮│程式部分本院資訊管理處已設││ │第一件案件開庭時,能│分院│計完成,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 │做到準時開庭外,餘因│ │及臺北地方法院測試中,預計││ │當事人、證人到庭之多│ │五月底前可提供各法院研考人││ │寡暨陳述之繁簡不同,│ │員使用,減輕其作業負擔。 ││ │均足以影響開庭時間之│ │ ││ │長短,故從第二案起即│ │ ││ │無法依時開庭。從而此│ │ ││ │項報表呈報上級機關並│ │ ││ │無若何效用,建請免予│ │ ││ │陳報,而僅由研考科呈│ │ ││ │送院長作為督導改進之│ │ ││ │參考。 │ │ │├──┼──────────┼──┼─────────────┤│二二│建請將民事執行處之 (│臺灣│經查詢結果,各法院之意見及││ │一) 債權憑證 (二) 不│臺北│發文作業方式,不盡相同,各││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三│地方│法院可視業務之時效性及收發││ │) 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法院│室與民事執行處業務分配之便││ │ (四) 囑託執行函 (五│ │宜性而為決定,惟有關公文用││ │) 對法院以外之機關調│ │印事項,仍應遵守「法院辦理││ │取證物函、送上訴、抗│ │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 │告、移轉管轄函等公文│ │與簽署注意事項」辦理。 ││ │用印後,逕由民事執行│ │ ││ │處以案號為發文字號發│ │ ││ │文,不送收發室編統一│ │ ││ │發文字號。 │ │ │├──┼──────────┼──┼─────────────┤│二三│建請設計自動判讀當事│臺灣│本院資訊管理處已開發自動判││ │人住所地行政區之程式│臺北│讀當事人住所行政區之程式,││ │,以利統計,簡化每日│地方│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及臺北地││ │以人工登載統計資料。│法院│方法院測試中,預計五月底前││ │ │ │可提供各法院使用,減輕行政││ │ │ │人員作業負擔。 │├──┼──────────┼──┼─────────────┤│二四│建請研究民事撤回或和│臺灣│民事撤回或和解發還裁判費二││ │解案件當事人聲請發還│臺北│分之一,由法官核准即可部分││ │裁判費二分之一時,是│地方│,由各法院自行決定。 ││ │否法官核准即可退費,│法院│ ││ │勿庸簽請院長許可。 │臺灣│ ││ │ │苗栗│ ││ │ │地方│ ││ │ │法院│ ││ │ │臺灣│ ││ │ │臺南│ ││ │ │地方│ ││ │ │法院│ │├──┼──────────┼──┼─────────────┤│二五│建請設計程式將少年或│臺灣│原審判系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直接│臺北│作業之「終結情形」及「被告││ │由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讀│地方│觸犯法條」欄位,已提供符合││ │取,毋須再由專人輸入│法院│前案系統使用之格式化輸入方││ │,不但可減輕工作負擔│臺灣│式 (畫面詳附件四) ,惟此一││ │並可減少輸入錯誤,維│嘉義│輸入方式造成所有書記官作業││ │持資料正確無誤。 │地方│上之負擔而招致強烈反彈,現││ │ │法院│已取消該格式化輸入方式,且││ │ │ │書記官若因登打有誤或疏漏未││ │ │ │登時,亦須有專人加以檢核或││ │ │ │補登錄。因前案系統資料之正││ │ │ │確性要求甚高,為免造成資料││ │ │ │之疏漏,新系統將不納入此一││ │ │ │建議。 │├──┼──────────┼──┼─────────────┤│二六│最高法院囑託下級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已於本 (││ │送達之文書,建請由最│臺北│九十) 年起編列預算自行以郵││ │高法院逕行郵寄,以減│地方│務送達。 ││ │輕法官、書記官及法警│法院│ ││ │室之負擔。 │臺灣│ ││ │ │臺中│ ││ │ │地方│ ││ │ │法院│ ││ │ │臺灣│ ││ │ │嘉義│ ││ │ │地方│ ││ │ │法院│ ││ │ │臺灣│ ││ │ │花蓮│ ││ │ │地方│ ││ │ │法院│ │├──┼──────────┼──┼─────────────┤│二七│建請研究簡化分層負責│臺灣│各法院得因內部人員情況及電││ │明細表行政公文部分權│臺北│腦設備等實際情形自行調配因││ │責劃分裁決之層級 (現│地方│應。 ││ │行規定幾乎全部行政公│法院│ ││ │文均須首長決行) 以簡│臺灣│ ││ │化例行公文流程。 │臺中│ ││ │建議行政公文處理流程│地方│ ││ │上,得規劃設計如下:│法院│ ││ │本院 (臺中地院) 收發│臺北│ ││ │室收受文狀即由專人依│高等│ ││ │序輸入電腦並書明科別│行政│ ││ │,無法辨別科室時交書│法院│ ││ │記官處理,而各科室派│ │ ││ │專人接收由收發室傳輸│ │ ││ │過來的文狀清冊、清單│ │ ││ │,註明股別交各股簽收│ │ ││ │,此可減省層層登簿簽│ │ ││ │收,浪費書記官、錄事│ │ ││ │人力、物力。 │ │ │├──┼──────────┼──┼─────────────┤│二八│建議審判單位公文院長│臺灣│宜由各法院依公文之性質而作││ │簽署章旁原加註之「○│臺北│修正。 ││ │○○法官決行」改為「│地方│ ││ │本公文依分層負責明細│法院│ ││ │表授權承辦法官決行」│ │ ││ │;如為行政公文則將其│ │ ││ │中「承辦法官」改為「│ │ ││ │業務主管」,以免法官│ │ ││ │流動性高、人數多,刻│ │ ││ │印之支出及監印人員選│ │ ││ │用印戳之負荷。 │ │ │├──┼──────────┼──┼─────────────┤│二九│檢察署將案件移送院方│臺灣│本院將與法務部相關單位協商││ │時,需要重行輸入當事│板橋│此一部份資料轉檔可行性,若││ │人之基本資料;建請司│地方│無問題將提供相關資料介面予││ │法院與法務部聯繫,是│法院│法務部資訊處及納入本院新系││ │否可將當事人之基本資│ │統開發功能項目中,以減輕行││ │料以電腦轉檔之方式,│ │政人員重複登打資料之負擔。││ │直接轉檔,以節省時間│ │ ││ │、人力,並減少錯誤發│ │ ││ │生。 │ │ │├──┼──────────┼──┼─────────────┤│三○│本院依司法院八十四年│臺灣│裁判書主文部分係屬文字檔,││ │十一月二十五日院台資│板橋│無法以片語或代碼方式儲存並││ │字第二二二○二號函示│地方│轉入前案系統,故本院相關系││ │,各科室均指派專人登│法院│統無法提供此一部份之功能,││ │錄刑事前案資料,以確│ │且書記官若因登打有誤或疏漏││ │保前案資料之完整及正│ │未登時,亦須有專人加以檢核││ │確;建請司法院統一刑│ │或補登錄。因前案系統資料之││ │事審判與前案系統資料│ │正確性要求甚高,為免造成資││ │之格式及各家用語,於│ │料之疏漏,本建議不納入新系││ │法官判決下傳,書記官│ │統。 ││ │在收受主文同時,一併│ │ ││ │將主文上傳予司法院,│ │ ││ │以節省調派專人登錄之│ │ ││ │人力並減少重行輸入錯│ │ ││ │誤之發生。 │ │ │├──┼──────────┼──┼─────────────┤│三一│當事人或律師之書狀,│臺灣│目前大多數法院均有收受當事││ │如法官認有引用之必要│板橋│人書狀電子檔的電子信箱,各││ │時,有時當庭,有時下│地方│法院如有需要增設,可逕洽本││ │庭後囑書記官向當事人│法院│院資訊管理處設置。 ││ │索取磁片;建請司法院│ │ ││ │統一於各法院 (含簡易│ │ ││ │庭) 規劃設置專門的電│ │ ││ │子信箱帳號,以方便法│ │ ││ │官直接接收及引用當事│ │ ││ │人或律師提出之資料。│ │ │├──┼──────────┼──┼─────────────┤│三二│建請司法院聘請行政管│臺灣│有關聘請行政管理專家檢視法││ │理專家,協同司法院人│桃園│院業務流程,逐一檢討得否減││ │員 (或由各法院業務單│地方│少或有無更便捷之措施的建議││ │位提列) 就現行司法程│法院│,立意良好,惟基於目前國家││ │序 (含相關審判程序) │臺灣│財政拮据,政府預算受限編列││ │中,除法律規定應實施│澎湖│等因素之考量,本項建議暫緩││ │部分外,其餘如書記官│地方│辦理。 ││ │記載筆錄或寄發資料及│法院│ ││ │行政便民等相關工作,│ │ ││ │逐一檢視並檢討得否減│ │ ││ │少,或有無更便捷之措│ │ ││ │施。 │ │ │├──┼──────────┼──┼─────────────┤│三三│辦理銷燬卷宗時,以訴│臺灣│ (一) 為加速推動各法院檔案││ │訟卷宗保存簿影印本代│新竹│銷燬工作之進行,高等法院已││ │替銷燬清冊送臺灣高等│地方│擬定「簡化銷燬清冊之繕造方││ │法院審查。 │法院│法」,使各法院得以影印「保││ │ │臺灣│存簿」替代「銷燬清冊」,經││ │ │彰化│該院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地方│ (八七) 院仁資科字第五三○││ │ │法院│八號函報本院後,高等法院復││ │ │ │以八十七年六月十日 (八七) ││ │ │ │院仁資審字第七五九九號函知││ │ │ │各法院。新竹及彰化地院目前││ │ │ │已採此方式製作銷燬清冊。 (││ │ │ │二) 檔案法於八十八年十二月││ │ │ │十五日公布,第十二條第二項││ │ │ │規定「各機關銷燬檔案,應先││ │ │ │製定銷燬計畫及銷燬之檔案目││ │ │ │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 │ │ │核」,相關施行辦法正由國家││ │ │ │檔案局籌備處研擬中,待該籌││ │ │ │備處發布施行後,銷燬清冊應││ │ │ │依規定送國家檔案局審核。 │├──┼──────────┼──┼─────────────┤│三四│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臺灣│未經上訴抗告之保全程序案件││ │程序案件,民、刑事訴│新竹│、民刑事訴訟以外之雜卷,毋││ │訟案件以外之雜卷,勿│地方│庸編目錄,同意建議事項。 ││ │庸編目錄,以節省時間│法院│ ││ │。 │ │ │├──┼──────────┼──┼─────────────┤│三五│1 因刑事傳票已有法院│臺灣│ (一) 刑事傳票非經審判長或││ │ 之大印,刑事傳票列│新竹│受命法官蓋章或簽名不生效力││ │ 印時,設計為可自動│地方│,其印製雖可依「臺灣高等法││ │ 列印法官、書記官之│法院│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傳票管││ │ 姓名,代替原來之人│臺灣│理要點」規定,直接套印法院││ │ 工蓋章。 │臺東│印信,但審判長、受命法官之││ │2 文書表格盡量套印關│地方│簽名仍有其審核功能,尚不宜││ │ 防,以疏解業務量。│法院│以套印代替。 (二) 各法院文││ │ │ │書表格套印關防,依「印信製││ │ │ │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 │ │ │銷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經機││ │ │ │關首長核准,並依該辦法第五││ │ │ │條規定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 │ │。 │├──┼──────────┼──┼─────────────┤│三六│當事人聲請補發判決、│臺灣│民事聲請補發判決、裁定、確││ │裁定、確定證明,是否│新竹│定證明,仍屬少數,基於司法││ │酌收規費以抑制當事人│地方│為民,酌收規費且增加工作負││ │之不當申請。 │法院│擔,目前仍不適宜。刑事部分││ │ │ │,更不宜收費。 │├──┼──────────┼──┼─────────────┤│三七│本院自八十九年六月一│臺灣│為解決因實施交互詰問,致開││ │日起經指示試辦「檢察│苗栗│庭時間增長,造成書記官工作││ │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地方│負擔加重,本院於八十九年十││ │訴從事法庭詰問活動」│法院│一月十三日召開「刑事案件實││ │致開庭時間及訴訟程序│ │施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筆錄製││ │均有延長,加重書記官│ │作公聽會」,邀請有關檢、辯││ │及錄事工作,建請研議│ │、學界代表研討、再兼顧考量││ │可否將性質單純,固定│ │現實與理想之平衡後,決定下││ │之例行性工作,外包處│ │列實施方案: (一) 第一階段││ │理,以減輕同仁負擔,│ │:仍採擇要記載,即書記官除││ │並增進效率。 │ │記載庭審進行程序外,於交互││ │ │ │詰問過程中,有關法官、控、││ │ │ │辯雙方及被告、證人等問答之││ │ │ │內容可整理重點記載。遇當事││ │ │ │人對筆錄記載有爭議時,如其││ │ │ │爭執經書記官查屬正確,則應││ │ │ │逕予更正,否則即應指定或僱││ │ │ │用專人將爭執部分之錄音帶翻││ │ │ │譯後附卷。 (二) 第二階段:││ │ │ │俟將來人力、經費足夠,宜採││ │ │ │「有聞必錄」,書記官僅記載││ │ │ │庭審之程序筆錄及簡要要領為││ │ │ │已足,庭後則由專人播放錄音││ │ │ │帶作成筆錄附卷,依此方案,││ │ │ │應能減輕書記官負擔;至錄事││ │ │ │工作並未因實施交互詰問而加││ │ │ │重。 │├──┼──────────┼──┼─────────────┤│三八│建請廢除書記官送閱裁│臺灣│因裁判書審閱表、研閱意見表││ │判正本一事,裁判書類│臺中│仍不宜廢除,故書記官送閱仍││ │皆經法官審慎製作,一│地方│有必要。書記官於發送裁判書││ │經宣示即由法官交付書│法院│正本後,應即填載「書記官送││ │記官製作正本,交付送│ │閱簿」,連同卷證陳送庭長、││ │達當事人,若正本製作│ │院長研閱,若正本製作送達完││ │完畢再行送閱,常造成│ │畢有所修改,應屬得否依規定││ │書記官修改與否及再送│ │更正問題。 ││ │達與否之困擾。 │ │ │├──┼──────────┼──┼─────────────┤│三九│民事執行業務方面: │臺灣│ (一) 經徵詢不同法院意見,││ │1 廢除發文簿之登載,│臺中│有認發文簿尚不宜廢除者;為││ │ 以節省時間。 │地方│便於發文之稽考,發文簿尚不││ │2 強制執行事件,廢除│法院│宜廢除。 (二) 為保護當事人││ │ 詢價程序,鑑價後由│ │程序上之利益,強制執行事件││ │ 法官逕行核定底價以│ │於鑑價後,於現階段仍宜進行││ │ 縮短作業行程。 │ │詢價程序。 (三) 各法院可與││ │3 請送案之金融行庫,│ │金融機構協商聯繫提供法院文││ │ 配合法院提供作業上│ │書格式,請代為製作,以減輕││ │ 之協助,以減輕工作│ │工作負擔、促進案件之進行,││ │ 壓力,以期案件進行│ │惟法官、書記官應詳加審核。││ │ 迅速。蓋執行案件之│ │ ││ │ 進行,有固定之程序│ │ ││ │ ,如製作不動產之標│ │ ││ │ 示附表,囑託查封登│ │ ││ │ 記函、測量函、扣押│ │ ││ │ 收取命令或拍賣公告│ │ ││ │ 等等,均得由送案之│ │ ││ │ 行庫參照法院文件格│ │ ││ │ 式,事先或依階段代│ │ ││ │ 為製作,送法院經書│ │ ││ │ 記官核對無誤後蓋章│ │ ││ │ 發文,以疏解工作負│ │ ││ │ 擔,促進案件進行迅│ │ ││ │ 速。 │ │ │├──┼──────────┼──┼─────────────┤│四○│非訟紀錄科業務: │臺灣│同意所提作業流程方案。本院││ │本中心每月所受理的新│臺中│業已提供 DOS 版非訟事件裁││ │案中金融機關約佔七成│地方│定製作單機版供臺灣臺中地方││ │,基於互惠的原則應利│法院│法院轉由銀錢業者使用,因應││ │用其人力支援協助,以│ │銀錢業現多改用 Windows 作││ │減輕工作負擔,再者因│ │業環境,本功能將納入本院審││ │非訟事件無爭議性且為│ │判整合再造系統中設計開發,││ │爭取時效,建議本中心│ │以簡化作業流程,並減輕行政││ │之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人員工作負擔。 ││ │先由電腦公司製作單機│ │ ││ │板,再將此軟體程式提│ │ ││ │供給金融機關繕打,待│ │ ││ │其繕打完畢附於聲請狀│ │ ││ │後同時提出,俟法官審│ │ ││ │核無訛後分新案並利用│ │ ││ │介面軟體將金融機構繕│ │ ││ │打好之裁定 (磁片) ,│ │ ││ │拷貝至網路主機。 │ │ │├──┼──────────┼──┼─────────────┤│四一│紀錄科電腦之例稿公文│臺灣│公文除表明發文時間外,其發││ │可否以案號為發文字號│南投│文字號亦有辨識發文先後之功││ │,蓋法官簽名章後發文│地方│能,概以同一字號發文,有違││ │。 │法院│一般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慣例。│├──┼──────────┼──┼─────────────┤│四二│1筆錄之增刪,非重要│臺灣│何謂「重要」「不具爭議」之││ │ 部分只蓋章,免記明│南投│認定不同,簡易記法可能有被││ │ 增刪字數。 │地方│串改之疑慮,況筆錄之增刪,││ │2筆錄之記載,就不具│法院│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為民││ │ 爭議性之案件,可否│ │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刑事││ │ 以簡易之記法記載?│ │訴訟法第四十條所明文,又僅││ │ 例如證據之提示,筆│ │提示「卷附之證據」似與刑事││ │ 錄僅記載「就卷附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令被告││ │ 證據 (逐一提示) 有│ │辨識證物之立法精神有間,且││ │ 何意見?」 │ │無法判斷是否已逐一提示證物││ │ │ │,為能落實提示證物,仍以逐││ │ │ │一提示證物,覈實記載其訴訟││ │ │ │進行情形於筆錄為宜。 │├──┼──────────┼──┼─────────────┤│四三│為減輕書記官附回證之│臺灣│ (一) 送達是否合法?涉及法││ │工作負擔,第一次庭期│南投│律效果。回證除了證明應受送││ │及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地方│達文書外尚有送達時間及送達││ │形外,可否建請法官於│法院│方式之記載,當事人或訴訟關││ │必要時加註「取證」,│ │係人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始以雙掛號郵寄,一般│ │到庭者,法律並規定有一定之││ │僅用平信送達,另檢察│ │效果。為配合訴訟法之規定及││ │官之蒞庭,實際均以電│ │確保送達之合法,仍以雙掛號││ │話通知,亦可有簡易通│ │郵寄並附回證為宜。 (二) 可││ │知方式。 │ │建請庭長、法官儘可能當庭改││ │ │ │期,既省郵費又省事。 (三) ││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及第││ │ │ │二百七十三條均規定審判期日││ │ │ │或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 │ │ │,應通知檢察官。此項通知,││ │ │ │宜以書面為之並應附卷為憑。│└──┴──────────┴──┴─────────────┘ (編 註:附表過大,無法全部融入系統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3 卷 8 期 101-1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