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置,已訂有內部控制機制及相關作業流程,本署再行提示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主旨
提示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理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12 年 8 月 10 日法矯署醫字第 11201053510 號函計達,各機關對於受觀察勒戒人接見紀錄之處置,已訂有內部控制機制(下稱內控機制)及相關作業流程,合先敘明。 二、經審閱前揭各機關所報之內控機制內容,本署再行提示如下: (一)勒戒處所兼有「專責」及「暫收」性質者,因內控機制之控制重點不同,應分別訂定。 (二)各機關就本案各項業務分工,應明確訂定主責科室及具體作法: 1.受觀察勒戒人移所時,其接見紀錄應明定係由何科室之專人「交付」與「點收」;又該專人請假時,應有職務代理人接續執行業務。 2.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後,於陳報檢察官「前」及「後」,係由何科室持續追蹤個案有無新增辦理接見等情?由何科室提供追蹤名單?皆應清楚訂明。此外,追蹤期間應敘明至受觀察勒戒人執行完畢出所為止。 3.如遇個案新增辦理接見情事,致須修正判定結果,相關科室之間係如何通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及交接,應有紀錄為憑。 (三)本案所稱之接見紀錄,係包含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彈性調整接見、通訊設備接見(如電話接見、遠距接見、行動接見)等由受觀察勒戒人之家人(配偶、直系血親、經核許辦理接見之未婚夫妻)依法申辦之接見紀錄(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之接見除外)。 (四)各機關應善加利用「矯正彙總查詢系統」、「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下稱獄政系統)」及「遠距接見及訊問排程應用系統」查詢受觀察勒戒人之接見情形,以避免疏誤。 三、請各機關依上揭提示再行檢視、修訂相關內控機制及作業流程內容,並確實依規定落實辦理。 四、另目前獄政系統已新增一項接見提醒功能,針對符合條件之受觀察勒戒人,如有新增一般接見紀錄時,個案名冊將按系統排程,於翌日公告於獄政系統首頁,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人員(詳如附件)。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連江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